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民法典 > 总则 > 民事法律行为 > 撤销权的除斥期间特殊规定有哪些

撤销权的除斥期间特殊规定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2-30 10:59:16 人浏览

导读:

我们都知道,撤销权的行使必须要在法定情形下以及规定时间内容进行。那么,撤销权的除斥期间特殊规定有哪些?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的法律含义?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撤销权的除斥期间特殊规定有哪些

  一、撤销权的除斥期间特殊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三)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四)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作出的。

  二、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的法律含义

  合同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享有的对意思表示不真实,但已经生效的合同予以撤销,使合同归于消灭的权利。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也就是说,合同撤销权行使期限是除斥期间,该期限不能中断、中止或者延长,权利人如果不及时行使,将丧失该项权利。

  三、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向法院提出程序是怎样的

  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向法院提出程序:

  任意撤销权的行使程序。任意撤销的行使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方可撤销赠与,而且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

  法定撤销权和授权撤销权的行使程序。应明确其行使方式仅以明示方式或通过法院和仲裁机构进行,排除默示方式的适用。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撤销权的除斥期间特殊规定有哪些的相关知识,《民法典》所规定的1年、90日的撤销期限均为除斥期间,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相关知识推荐

相关文书下载
限时特惠

海量合同范本 · 任意编辑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