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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撤销“价格明显不合理的房地产交易”为例
设例1:2005年9月1日A公司将其所有的房地产以500万价格卖给B公司,2006年10月9日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2007年9月20日A公司与C公司三年期的债务到期,A公司无力偿还。2007年9月21日法院受理C公司提出的要求A公司破产的申请,9月25日破产管理人向法院提出撤销A公司与B公司的房地产交易行为。经查,对所涉房地产以2005的9月1日为基准日进行评估,其价值为900万,基本可以认定该交易的价格明显不合理。法院是否应该支持破产管理人行使撤销权的诉讼请求?
设例1中A公司与B公司的该房地产交易是否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成为法院是否应该支持破产管理人行使破产撤销权的关健。在民法上,因时间的经过而影响形成权利的存续或行使者称为除斥期间。设例1所涉及的关健问题实质上是除斥期间的起算问...
我们都知道,在我们的债权中,关于债权人的权利里,有一项权利是叫做撤销权的。这个权利就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得到实现产生的。那么关于这个债权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有什么规定呢?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债权人撤销权除斥期间规定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债权人撤销权除斥期间规定《民法通则》、《合同法》、《破产法》共规定了三种类型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1、相对人的撤销权除斥期间民法通则规定的撤销权,是指意思表示有瑕疵的,表意人依法可以主张撤销其民事行为的权利。《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了两种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即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增加了一种,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相对人撤销权提起的主体限制在发生民事行为的当事人之间,除斥期间为一年,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涉及合同...
首先,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二,什么是除斥期间,除斥期间就是权利存续的期间,即在此期间内权利存在,超过此期间权利消灭;
第三,撤销权如何行使,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该条规定了撤销权消灭的两个事由,即除斥期间的经过和权利人放弃撤销权;
第四,合同法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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