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发包人违约责任
导读:
在如今的社会生活当中,建设合同里发包人有按照合同提供资金、场地等义务,承包人有在合同期限内完成工程的义务。那么什么是发包人违约责任?对于大家提出来的这个疑问,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来为大家讲解吧,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一)按照合同约定做好施工前准备工作,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和技术资料。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的损失。
(二)与承包人相互配合,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及时采取弥补措施以减少损失,并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实际损失和费用。
(三)组织工程验收。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发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对及时检查,没有及时检查造成工期拖延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的损失。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四)接受建设工程并且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建筑工程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发包人应当及时接受并支付工程价款。未支付价款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行使优先权,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一)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二)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三)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四)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五)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六)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七)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八)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七)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什么是发包人违约责任“这一问题的解答。阅读了上文的内容之后相信大家应该对此相关的问题都有所了解了吧。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发包人应当承担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的责任。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想要了解的,可以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他们会给大家专业的建议。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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