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发包人检查权
导读:
在如今的社会生活当中,在建筑工程的修建上常常需要专业的建筑工程修建单位进行承接修建,发包人以发包的方式将建筑工程打包给承包单位修建,不过对于工程的修建质量发包人是有权检测的,那么不可抗力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对于大家提出来的这个疑问,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来为大家讲解吧,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七条: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一)做好施工前的一切准备工作,确保建设承包单位准时进入施工现场。民法典规定,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要求停工、窝工损失赔偿。
(二)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质量的材料、设备,因提供的材料质量存在瑕疵和提供的设备不符合要求而延误工期,造成质量责任的,应承担责任。
(三)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检查。民法典规定,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行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四)组织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收。民法典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进行验收。
(五)支付价款,接收工程。
(六)交付使用。发包方对承包方完成的建设工程项目,经验收合格,支付价款后应及时交付使用,发挥建设工程效益。
(一)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二)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三)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四)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五)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六)支付合同付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七)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八)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不可抗力的判断标准是什么“这一问题的解答。阅读了上文的内容之后相信大家应该对此相关的问题都有所了解了吧。综上所述,发包人将建筑工程发包后并不是一劳永逸,因为建筑工程的质量好坏与否牵涉到发包人的利益,所以发包人有权利在承包方修建过程中进行质量检查。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想要了解的,可以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他们会给大家专业的建议。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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