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失效的条件有哪些?
导读:
要约发生在合同订立的情形下比较多,我们也可以从合同订立或履行的过程来理解要约。那么,要约失效的条件有哪些?要约是什么意思?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受要约人拒绝或提出反要约。要约可因受要约人拒绝或反要约而终止。要约一经拒绝即终止,受要约人不能再通过承诺恢复其效力。如果承诺是附有条件的,包含了新的条款或者以某种方式改变了原要约中的条款,则构成了反要约,反要约是一项新的要约,而不是有效的承诺。反要约构成对原要约的拒绝,使原要约终止。
(二)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要约。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间可以撤回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要约,也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先于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回的目的就是阻止尚未生效的要约生效。撤销要约目的是使已经生效的要约失效,但是由于此时要约已生效,受要约人已取得了承诺的权利,所以,撤销要约的通知必须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间到达受要约人。
(三)要约的期间已过。要约规定了承诺的期间,而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前未作出承诺,则要约自行失效。如果受要约人在承诺期满后作出承诺,只能算作新要约,只有对方再进行承诺后,合同才成立。没有规定承诺期间的要约,如果双方以对话形式磋商,则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受要约人必须对此对话要约立即承诺,否则要约失效,对话包括面对面的对话和电话对话;如果要约双方分处异地,以信函方式发出要约,如果受要约人在“依通常情形可期待要约到达的期间内”或是“合理的期限内”未作出承诺,则要约失效。
(四)因法律原因终止。如果要约人或受要约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标的物灭失或变得不合法,要约均自行失效。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商业贸易中也称为发盘、发价。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不经过要约的阶段,合同是不可能成立的。要约作为一种订约的意思表示,它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尤其是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必须受要约的内容拘束。
(一)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性质不同。要约生效后应受到法律的约束,要约邀请不具有约束力。要约一经发出,要约人在一定时期内就要受到对应的约束,不得随意撤回和撤销。如果要约人违反了有效要约,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要约邀请只是当事人准备订立合同所采取的事实行为。这种行为只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即使对方 作出承诺,也不能因此使合同成立。要约邀请人撤回邀请,一般也不承担法律责任。
(二)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内容不同。要约是要约人发出的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包括了合同的主要条款;而要约邀请仅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它并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要约失效的条件有哪些?的相关知识,要约失效的要件一般包括了上文介绍的四种情形。要约发出后,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的同意,不得变更、撤销要约的内容,一旦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合同即宣告成立。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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