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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合同终止条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10 10:39:58 人浏览

导读:

土地合同中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终止条件是什么呢?当对方不想再进行承包经营时可以终止合同吗?当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以后的法律效果是怎样的呢?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以下就是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土地合同终止条件的相关内容。

土地合同终止条件

  一、土地合同终止条件

  土地承包合同终止的条件:

  (一)经发包方、承包方协商同意,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承包方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

  (二)发包方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己经成熟的。

  (三)承包方的家庭成员全部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或者全部迁徙并落户外地的。

  (四)承包方丧失劳动能力,无力继续耕种土地,本人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的。

  (五)由于国家建设需要,承包方所承包的土地全部被依法征用或者批准占用的。

  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事由

  (一)清偿是按合同的约定实现债的目的行为,即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包括双方解除和单方解除。双方解除是当事人双方为了消灭原有的合同而订立的新合同,即解除合同。单方解除是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解除权或者约定解除权而使合同的效力消灭。

  (三)抵销,又称"充抵",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四)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存以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一项制度。

  (五)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之关系的意思表示。因债权人抛弃债权,债务人得以免除清偿义务。

  (六)混同是指不能并立的两种法律关系同归于一人而使其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现象。包括:所有权与他物权同归于一人;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以及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同归于一人。债的关系须有债权人与债务人同时存在方能成立,当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人时,债权债务当然消灭。

  三、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律效果

  合同终止包括合同履行的终止与合同关系的消灭两层含义。合同履行的终止是指当事人因该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归于消灭,并面向将来消灭合同履行的效力。合同履行的终止并不消灭当事人因此所应承担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责任。合同关系的消灭是指当事人因该合同所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完全不复存在,当事人不再履行合同义务,由合同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归于消灭 。

  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编辑整理收集的有关土地合同终止条件、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事由以及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律效果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或者疑问的,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法律建议。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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