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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与建设合同的区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12 13:41:04 人浏览

导读:

承揽合同与健身施工合同有一定的相同点,承揽合同是受相关人员的委托,对某一事项进行安装、定制等行为,施工合同则更多是大型工地的合同。因此接下来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关于承揽合同与建设合同的区别。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承揽合同与建设合同的区别

一、承揽合同和建设合同的区别

1、主体不同。承揽合同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承揽人即可以是具有相应的资质的法人,也可以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定作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合同标的物不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完成的工作构成不动产,即合同标的物是不动产物,包括民法意义上的完全不动产物和大部分类不动产物。

承揽合同完成的工作标的物一般是指动产。

3、合同订立方式不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一般承揽合同在订立时经合同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即可成立,即可以是书面形式,亦可以是口头形式。实务中,在定作人为自然人时多采用口头形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4、合同解除条件不同

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享有解除权,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除具备双方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条件时,不允许随意解除合同。

二、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1、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三、合同约定不明确时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根据上述阐述,承揽合同和建设合同有很大的区别,二者根本不能混为一谈,建设工程相比承揽合同有更严重的法律后果需要承担。以上便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带来关于承揽合同与建设合同的区别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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