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的联系有哪些
导读:
在建设工程当中是有着很多种的法律关系的,其中建设工程的合同也是一个必要的内容的,除此之外还是有着相应的承揽关系的。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的联系有哪些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1、主体不同。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主体资格均有要求。发包人一般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承包人为具有从事勘察、设计、施工业务资格的法人,而且要具有相应的资质。自然人即不能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也不能成为承包人。而承揽合同则不然,承揽人即可以是具有相应的资质的法人,也可以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定作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合同标的的限定性不同。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一般是比较大型的项目,而且在许多情况下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来签订合同。而承揽合同的标的一般较小。因此,为一般工程建设项目而订立的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如自然人为修建或者装修房屋而与其他自然人或者单位订立的合同就属于承揽合同。
3、合同的要式性不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承揽合同即可以是书面的亦可以是口头形式,而且在定作人为自然人时多采用口头形式。
4、主要工作可否交由第三人完成不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主体工程必须自己完成;而在承揽合同中,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
5、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时责任承担者不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在承揽合同中,无论是承揽人经定作人同意将全部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还是将辅助工作交第三人完成,都是由承揽人向定作人承担责任,第三人不向定作人承担责任。
6、合同计价条款的变动性不同。一般来说,建设工程合同因工程量较大,工期较长,材料和费用在订立合同时难以准确计算,所以在结算时通常可以突破合同的计价条款。而承揽合同中的价款条款较为固定,除经双方协商变更外,一般应当按照合同中约定的价款计算。
7、合同解除的条件不同。根据法律规定,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享有解除权,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除具备双方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条件时,是不允许随意解除合同的。
8、一方违约时的救济方式不同。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解除合同后,承揽只能要求定作人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继续履行;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除特定情形外,一方违约时,对方当事人都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
合同解除的类型
第一,约定解除。即当事人以合同的形式,约定一方或双方在某种条件下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第二,法定解除。即当事人依法律的规定通过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行为。
第三,协议解除。即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的行为,实际上是以一个新合同解除旧合同。 相关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1)合同的基本条款要具备,尤其是交易的内容、履行方式和期限、违约责任要约定清楚。
(2)查阅国家对该交易有无特别规定,目的在于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合法有效。
(3)向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律顾问咨询相关业务的实际开展情况,了解业务发生纠纷的概率和纠纷的起因、种类,以便在订立合同时尽可能避免同样缺憾的发生。
(4)可能的话,通过行政机关的公证、律师见证和公证,通过相关机构的中介作用,使合同的内容尽可能完备。
(5)签署合同时合同表面要字迹清楚,整洁,推荐使用合同专用纸张打印。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的联系有哪些的全部内容。各种建设工程合同都是十分重要的一个内容的,所以要进行相应的了解的。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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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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