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侵犯隐私权的行为
导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的规定,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有: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个人信息、个人私事和个人领域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一般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有
窃取、刺探他人隐私
擅自披露、公开他人的隐私
侵入、侵扰他人私生活空间
妨害他人的私生活安宁
侵害他人的个人信息、通信秘密,例如偷看他人的日记、侵入他人的邮箱、私拆他人的信件等等。
对于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一般是属于侵权行为,如果没有造成一定的后果,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不构成刑事责任。不过也不能说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就一律不构成犯罪,不需要对行为人判刑。
根据《刑法》当中的规定: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2、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现下,有人喜欢“撬开”他人的网络空间、电子邮箱,获取隐私图片、视频在网上传播,其中不乏淫秽、色情图片,但这样的行为很可能涉及更加严厉的刑事犯罪,即传播淫秽物品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等。有关规定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有哪些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全部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民法典里面已经给了我们大部分的规定,比如说用短信电话骚扰他人的安宁的。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我们将耐心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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