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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损失赔偿上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10 15:10:19 人浏览

导读:

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买卖合同是典型合同的其中一种,买卖合同中,一方违约,对方可以请求违约方按合同履行义务,也可以解除合同由违约方赔偿损失。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等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那么,买卖合同损失赔偿上限是什么呢?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买卖合同损失赔偿上限

一、买卖合同损失赔偿上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如果买卖合同一方当事人超过约定期限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并且赔偿因未按时履行义务给合同守约方带来的损失。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相关事项,守约方也可以请求违约方交付未按时履行合约的违约金。符合法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对方解除合同,且根据实际损失对合同守约方进行相应的损失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二、合同违约解除后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解除需要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果双方当事人无法就合同解除的相关事项达成一致,那么自然就不能解除合同,但是发生法定解除情形的除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由违约方对守约方进行相应的赔偿。

三、构成违约的条件

违约行为包括了各种不同的类型,如不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等,各种违约行为发生后,行为人如不存在着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构成违约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违约行为的主体是合同关系中的当事人。违约行为仅限于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也就是说违约行为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2、,违约行为是以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在违约行为发生时当事人已经受到有效合同关系的拘束,如果合同关系并不存在(如尚未成立、已被解除、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则不可能发生违约行为。

3、违约行为在性质上违反了合同义务。合同义务主要是由当事人通过协商而确定的,在特殊情况下,法律为维护公共秩序和交易安全,也为当事人设定了一些必须履行的义务。违反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都可能构成违约行为。

4、违约行为在后果上导致对合同债权的侵害。违约行为是对相对权即合同债权的侵害,任何违约行为都会导致对债权人的债权的侵害。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买卖合同损失赔偿上限”等相关法律知识。综上所述,买卖合同符合法定的解除情形时,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对方解除合同,且根据实际损失对合同守约方进行相应的损失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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