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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国有资产拍卖的条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9-14 16:15:19 人浏览

导读:

对国有资产进行拍卖可以起到资源流转的作用,国有资产在拍卖前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交由相关机构进行批准和评估。对于国家资产的拍卖国家一般会做出更为严格的限制,那么参与国有资产拍卖的条件?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

参与国有资产拍卖的条件

一、参与国有资产拍卖的条件

根据《拍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规定,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

第三十五条规定,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有权查验拍卖标的和查阅有关拍卖资料。

第三十六条规定,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第三十七条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二、拍卖程序

我国国有资产拍卖业务刚刚开始,拍卖市场建立的也不多,还没有形成网络,整个市场机制还有待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尽管这样,拍卖程序已经形成,主要是:

(1)凡需拍卖国有资产的单位,首先,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拍卖申请,经批准或确定后,到拍卖市场进行登记。

(2)整体拍卖国有资产,应由资产拍卖单位,对各项资产负债进行全面清理,编制清册,及本年度开始到拍卖时的会计报表,分别报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3)主管部门认真审核企业资产负债清册和会计报表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4)拍卖资产的所有者委托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资产评估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评估中心等中介机构,对被拍卖的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和评估。

(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受其委托的组织机构,对资产的评估价值进行确认,提出拍卖底价。

(6)进入拍卖市场,由拍卖市场和组织者,对拍卖资产在公开场合进行拍卖。拍卖收入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收取和管理。

(7)资产拍卖成交后,买卖双方签订契约,并进行公证,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整体资产产权拍卖,购买方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换发执照和向财政、计划、物资、劳动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 导致拍卖效果不佳的几个原因

1、标的额的大小直接影响竞买者的参与度。就目前发展形势来看,目前国有资产处置的受理标的额的金额大都偏小,切法部分竞买者都是来自本地的,外地竞标者参与度少,而本地的竞标者经济能力有限,无法发挥出国有资产的最大价值。

2、对拍卖公司的一些不规范行为无能为力。目前的拍卖公司在没有特殊要求的情况下都是由

各单位自主选定,因此随着业务的逐渐增多,拍卖公司的数量也随之增加,而拍卖公司的年审、资格审定工作通常是在市直部门进行的,但并没有相关明确的规章制度对拍卖公司的行为进行约束,所以即使拍卖公司在拍卖过程中即使做出一些不符合规范的行为,我们也无能无力,对其加以控制和制止。

3、拍卖价格容易遭到泄漏。第一,评估价格是产权所有人参考监管机关的意见后确定的市场价格,它的确定关系着拍卖环节的整体发展走向,因此评估价的保密措施一定要做好,现阶段的保密工作还不是很完善,评估价很容易受主观影响,因此与现实的资产的使用价值惠存在很大的差异,所以应根据市场的普遍价格来估计资产的使用价值,这就使得评估价最好不公开,然而实际情况是很多人为了自身方便而将评估价格的整个过程全权交由拍卖公司处理,这样在沟通的过程中很容易造成标的物的评估价泄露 ;第二,公开喊价的方式不是很合适,由于处理的国有资产价格不等,如果公开喊价,很容易造成竞买者产生观望心理;第三,报名环节比较复杂,难免会在报名时不经意的将竞买者的信息泄露给其他人,影响竞拍环节的稳定性。

以上是由法律快车编辑整理收集的参与国有资产拍卖的条件的法律知识。国有资产拍卖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对资产作出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处置。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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