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工程建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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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后以个人财产购置的房屋是个人财产 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基本案情杨某乙与杨某甲于2001年9月相识,2003年10月1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由于性格脾气方面的差异和处理夫妻日常矛盾的方式方法不当,导致夫妻关系紧张。2014年4月9日,杨某乙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松下等离子电视机一台、松下洗衣机一台、松下冰箱一台、百惠洗衣机一台以及坐落于×小区××幢××层××室房屋一套。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340000元。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除确认原审查明的事实外,根据杨某甲和杨某乙在再审审理中补充提交的一系列新证据,并结合一审中收录的证据查明:2006年9月18日,杨某甲出售其婚前位于××街××号的房屋,售房所得价款200000元于当天存入其在建设银行的定期账户,2007年3月20日到期后又转存入该行另一个活期账户,并在同一天用于支付购买××小区××幢××层××室房屋的首期款。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民事判决:一、准许杨某乙与杨某甲解除婚姻关系;二、夫妻共有财产:除松下等离子电视机一台、松下洗衣机一台归杨某乙所有,其余的松下冰箱一台、百惠洗衣机一台归杨某甲所有;坐落于××小区××幢××层××室房屋一套归杨某甲所有,杨某甲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杨某乙房屋折价款2047500元;三、夫妻共同的债务340000元,由杨某乙、杨某甲各负责清偿170000元;四、驳回双方其他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525元,由杨某乙、杨某甲各负担10262.50元。杨某乙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民事判决:一、维持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准许原告杨某乙与被告杨某甲解除婚姻关系”;二、撤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即“二、夫妻共有财产:除松下等离子电视机一台、松下洗衣机一台归杨某乙所有,其余的松下冰箱一台、百惠洗衣机一台归杨某甲所有;小区××幢××层××室房屋一套归被告杨某甲所有,杨某甲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杨某乙房屋折价款2047500元;三、夫妻共同债务340000元,由杨某乙、杨某甲各负责清偿170000元;四、驳回原、被告双方的其他请求”;三、夫妻共同财产:松下等离子电视机1台、松下洗衣机1台归杨某乙所有。松下冰箱1台、百惠洗衣机1台归杨某甲所有;坐落于昆明市××小区××幢××层××室的房屋1套归杨某甲所有,由杨某甲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杨某乙房屋补偿款3250000元;四、夫妻共同债务340000元,由杨某甲负责偿还;五、驳回杨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41050元,由杨某乙、杨某甲各负担20525元。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经失效)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济宁律师-赵江涛律师 赵江涛律师
    2024-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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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员工私售“飞单”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银行监管不力担责
    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案情简介:嵇某成立某有限合伙企业后,伙同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为扩大吸收资金途径,嵇某找到某银行客户经理赵某,让其帮助寻找投资人。于是赵某向银行客户闫某推荐了嵇某企业发行的一支基金。闫某共认购20%。多数情况下,涉
    济宁律师-赵江涛律师 赵江涛律师
    2024-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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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中抵押担保人为借名贷款提供担保后,应向谁进行追偿?
    350万元,余某、其弟余某某以共同所有的房产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与银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后因廖某未按约定还本付息,银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法院强制执行,拍卖了上述房产,余某某代为清偿270万元。余某某认为,其作为抵押人替借款人偿还了贷款,借款人应当归还代偿款,遂向法院提起追偿权诉讼。【法院审理】【律师说法】。
    济宁律师-赵江涛律师 赵江涛律师
    2024-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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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患者术中猝死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
    到医院经门诊后进入外科住院治疗,诊断为阑尾炎,当天进行了手术治疗,手术过程中患者突发心跳减慢,血压降低,最后出现心跳骤停,当天宣布临床死亡。二、案件结果进入诉讼程序后,通过某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意见分析认为:患者符合因为冠心病导致急性心脏功能障碍死亡,医方术前存在漏诊患者冠心病,未进行相关的会诊,术前评估不足的过错;术中对患者低血压未给予足够警惕存在不足;医方诊疗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同等原因。最终法院根据鉴定意见作出了相应地判决。三、律师点评发生死亡引起的医疗纠纷案件,不进行尸检也可以进行司法鉴定,只是对患方而言会增加鉴定的风险,只要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并且鉴定存在过错及因果关系,基本会根据鉴定意见获得相应的赔偿。
    济宁律师-李仁君律师 李仁君律师
    2024-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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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理原告在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中获得工程款
    2016年原告侯某与原告于某商议以于某的
    济宁律师-王其森律师 王其森律师
    2022-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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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经理挂靠引发的材料款拖欠责任由谁承担代理词
    受济宁MZ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指派我作
    济宁律师-王志刚律师 王志刚律师
    201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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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人不识字且年纪较大签署卖房合同未经子女同意能否撤销
    无效;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15日,案外人张某林与周某霞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约定,张某林将其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以9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被告按照案外人张某林的要求分期打款到指定的案外人吴某英、齐某君账户。案外人张某林与被告的多次诉讼中,均表明对涉案合同并不知情,并没有出售涉案房屋的意思表示。案外人张某林于2017年10月28日去世,原告系张某林的子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辩称周某霞辩称,原告关于身份关系的陈述属实,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涉案合同是真实有效的。第三人孙某皓、孙某玲、孙某娟述称,意见同周某霞。法院查明张某林(2017年10月28日死亡)与孙某刚(1989年4月26日死亡)系夫妻,生有孙某丽、孙某玲、孙某娟、孙某皓、孙某勤共五个子女。孙某楠系孙某皓之子,孙某楠与周某霞原系夫妻,2014年4月23日离婚。2012年6月29日,张某林与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订立《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载明:张某林可获得两居室安置房一套,即一号房屋。张某林于2013年4月取得一号房屋,后张某林将房屋交给孙某楠、周某霞居住。2013年5月1日,孙某楠、张某林签订一份遗赠抚养协议,约定:张某林死亡后,一号房屋房屋由孙某楠继承,张某林在世期间,由孙某楠进行赡养照顾,承担张某林的生活费用,孙某玲、孙某娟、孙某勤放弃对安置房的继承,孙某楠补偿孙某玲、孙某娟、孙某勤20万元。由于双方对协议履行发生争议,张某林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解除2013年5月1日签订的协议。本院民事调解书,确定张某林与孙某楠于2013年5月1日签订的协议解除;孙某勤于2015年7月23日前返还孙某楠20万元。涉案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的日期为2014年12月15日,主要内容:张某林为甲方,周某霞为乙方,甲方将一号房屋以9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方;甲乙双方应在房屋产权办理时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证,除乙方放弃购买房屋外,在可以办理产权证后,无论任何原因造成房屋所有权无法办理,甲方均承担违约责任。乙方签署合同后,如未按照合同履行给付款义务,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将解除合同时已给付房屋购房款作为违约金不再退回。甲方处有张某林姓名方章及捺印,乙方处有周某霞签名及捺印。涉案合同附件一,载明:“遗赠人:张某林,受赠人:周某霞,立遗嘱人为避免纠纷,决定在过世后,把房产(即一号房屋)由周某霞继承。”张某林在之前的诉讼中主张房屋买卖合同的实际签订日期不是2014年12月15日,但具体日期不清楚,为年前某一天。周某霞表示实际签订日期系2015年2月17日前后。本案庭审中双方明确签订时间为2014年12月15日。孙某勤、孙某丽主张,涉案合同无效。主要理由为:1.张某林本人不会写字,涉案合同系周某霞故意隐瞒了房屋出卖的事实,采取欺骗手段诱使张某林按手印,不是张某林真实意思表示,且张某林未收到任何购房款,涉案合同违反了公平诚信原则,使张某林本人及其继承人的利益受到侵害。2.周某霞与吴某英、齐某君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涉案合同中手写部分均为周某霞所填,张某林根本不认识吴某英、齐某君。另外,齐某君提供的60万收条,转账记录不能体现,有串通嫌疑,周某霞与吴某英、齐某君之间款项性质、金额、时间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不能证明其就是购房款。3.周某霞签署买卖合同时,为了规避税收还制作了遗嘱,一号房屋还未办理产权登记,故该合同不存在缴纳相应税收并过户等买卖手续,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裁判结果驳回孙某勤、孙某丽的诉讼请求。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涉案合同是否有效的重点在于张某林将案涉房屋出售给周某霞的行为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涉案合同上面有张某林加盖的指模及名章,原告方虽不认可,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对其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另,恶意串通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在主观上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与沟通,都希望通过签订合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故对原告方提及的由于周某霞和吴某英、齐某君恶意串通,侵害张某林及其继承人利益,从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抗辩,法院不予采信。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济宁律师-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律师
    2024-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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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会第175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
    济宁律师-王其森律师 王其森律师
    2019-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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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
    济宁律师-王其森律师 王其森律师
    2019-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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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施工企业投标不能忽略的法律法规汇总
    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
    济宁律师-阮国平律师 阮国平律师
    2017-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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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经理挂靠引发的材料款拖欠责任由谁承担代理词
    受济宁MZ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指派我作
    济宁律师-王志刚律师 王志刚律师
    201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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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上诉状
    限公司项目经理部;负责人:石济宁市任城区
    济宁律师-王志刚律师 王志刚律师
    2009-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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