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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著作权交易合同新模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07 23:41:45 人浏览

导读:

编者按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财产权具有可交易、可流通的财产属性。但实际操作中,著作财产权的交易又具有发生频繁、交易关系复杂等特点。为更好的保障著作财产权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本文作者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著作财产权交

  编者按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财产权具有可交易、可流通的财产属性。但实际操作中,著作财产权的交易又具有发生频繁、交易关系复杂等特点。为更好的保障著作财产权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本文作者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著作财产权交易术语提出新思路,供读者思考、认知。

  著作财产权交易是一项发生频繁、关系复杂的民事法律行为。著作权法明确要求转让或独占许可使用著作财产权须订立书面合同,不过由于著作财产权交易具有发生频繁、交易关系复杂的特点,为保障交易双方合法利益,有必要为当事人提供一种兼顾交易安全和快捷性的著作财产权交易合同模式。笔者认为,对此,可借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范思路,提出一种新的著作财产权交易术语。

  建立成熟的交易体系

  根据我国著作权权利属性的分类,著作权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类。其中,财产权具有可交易、可流通的财产属性。从广义上来看,著作财产权交易有转让、许可使用、置换、投资、质押等几种形式。但从交易发生的实际情况来看,转让和许可使用是最普遍的两种交易形式。狭义的著作财产权交易通常仅指转让和许可使用,本文就主要针对这两种交易行为进行分析。文章中涉及到著作权交易时,主要指代著作权中财产权的交易。

  现实中,每刻发生的、纷繁复杂的交易关系都要表现为合同关系,并要借助合同法准则予以规范。从生产流程角度看,版权产业链可分为生产、交易、使用和保护四大环节。发展版权产业的基础是作品的创作,关键还是作品的交易和传播。著作权作品的价值只有在其传播过程才能被受众感知,在市场经济环境中,著作财产权交易无疑是著作权作品传播的基础模式。

  成熟的著作财产权交易体系对著作权产业发展的基础支撑作用不容忽视,评估一个著作财产权交易体系成熟与否,除了交易量、市场活跃程度等这些较为容易量化的指标外,著作财产权交易法律制度对交易市场发展客观需求的适应性也应该成为另一重要的考量标准。

  具体到著作财产权交易,无论是著作财产权的许可使用、转让还是质押等均具有一般意义上的商品交易的特征。这种特征表现为:双方法律地位平等;通过市场进行交易;交易的方式采取合同形式;交易的内容双方议定;交易内容的要素受价值规律制约;交易的过程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等。可见,涉及著作财产权交易,都离不开对交易合同行为的分析。著作财产权交易双方都是通过合同这一纽带来固化当事人之间财产权益流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所有的著作财产权交易最终都体现为某种形式的合同关系。在著作财产权交易法律框架中,著作财产权交易合同承载着最基础,也是最直接影响交易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

  签订许可使用合同

  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在转让或独占许可使用著作财产权时,当事人必须以书面合同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

  我国之所以规定转让或独占许可使用的著作财产权交易必须采取书面合同形式,笔者认为,主要是基于以下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由于著作财产权可以在不同地方、不同时间被多次、重复转让,权利义务关系复杂;另一方面,受让方享有的著作财产权并不同于受让其他财产权,可以基于对所有物的占有或登记来表明自己的权利,如果不以某种方式将这种转让行为公示,受让方在受让著作财产权之后其权利将容易受到侵犯,也使著作财产权转让的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的境地。

  实际上,不仅我国规定著作财产权交易一般应采取书面合同形式,世界上许多国家也做出类似的规定。如英国版权法规定,版权转让必须有书面文件,且须有出让人或代表其利益的其他人签字。美国版权法规定,版权所有权的转移,除由于法律的实施而转移外,均应有书面的转移书、函件或备忘录,并应由被转移权利的所有者或其正式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否则无效。

  虽然对转让或独占许可使用的著作财产权交易合同,法律强制其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这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护交易安全的功效,但从实践层面看,可能由于当事人法律观念的不同而难以全部签订合同。而如果当事人没有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著作财产权交易合同,可能会导致合同不成立,更不能使合同生效。同时,即使所有著作财产权交易合同的当事人都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也可能因个体知识水平的差异和时间的限制,而难以订立一份既能全面体现双方当事人意思、又能保证交易快捷的著作财产权交易合同。

  因此,笔者认为,有关部门有必要为著作财产权交易提供较为完善的著作财产权交易合同示范性内容。当然,现在一些与著作财产权交易行为密切相关的机构,尤其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纷纷都推出了一系列适用于常见交易行为的格式合同或合同范本。不过,这些合同往往代表权利人的利益,缺乏一定公信力,且合同对该组织体系外的其他交易行为没有约束力。此外,这些机构提供的合同范本又存在以下问题:内容过于繁杂或过于简单,导致当事人不愿意采用,或即使采用了却有许多条款仍需要当事人通过补充条款或者补充协议的方式进行完善等。

  编撰交易术语通则

  结合著作财产权交易的特点,以及现实复杂变化的交易环境,笔者认为有必要制定一种更利于交易开展、并最大限度降低交易成本、最大可能实现交易双方利益,又能保障最终消费者利益的合同模式。笔者借鉴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范思路,提出一个关于合同内容模块的构想。

  著作财产权交易具有发生频繁、交易关系复杂的特点,为达到保障交易双方合法利益,同时又简化磋商、降低交易成本,我们可构建一整套适用于著作财产权交易的合同术语,冠以相应的确定名称,不同名称的术语代表不同的交易条件。这些术语可供交易双方协商后确定选用,一经选用,当事人依据该术语的名称即可明晰双方的权益义务。笔者暂将其称之为著作财产权交易术语通则,其可由国家版权局或其他相关机构在密切结合交易实践需求、并普遍征询各利益代表方意见后制定。

  笔者认为,该交易术语在内容上应涵括各类著作财产权权利主体、各种著作财产权产品、以及各项可交易的财产权,并对专有或非专有使用有分别的界定。同时,针对每类交易潜在的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一并做出明确规定。术语在内容上尽可能地平衡交易双方的利益,并充分体现著作财产权交易的特征,同时也应满足合同法对著作财产权交易行为的规制。这些预先明确内容的术语,涵盖了著作财产权交易合同所需明确的大部分主要内容,并对著作财产权交易关系的关键信息,如时间期间和地域范围,以填空的方式留给交易当事人自由协商后补充。这个术语较之合同范本对当事人有更强的约束力。交易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选择是否采用该术语的某个条款,一旦确定采用该条款后,对条款的内容就不得再做其他修订或解释。当然,要达到如此高的约束力,该套术语必须具备高度的严谨性、完整性以及对现实交易的适应性。同样,著作财产权交易对价金及支付方式是一个交易双方根据市场供需状况进行谈判的结果,无法以概括的形式预先确定,因此并不包含在这套交易术语当中。[page]

  总之,为保证著作财产权交易安全和快捷性,应探索出一种适合著作财产权交易的合同模式。我们可借鉴国际商会编撰推行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著作财产权交易领域编撰一个著作财产权交易术语通则。(知识产权报 作者 马碧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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