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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企业名称权的法律保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08 16:12:27 人浏览

导读:

根据我国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主要包括以下内涵,即企业名称是营业活动中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它由行政区划(注册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构成。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往往把企业名称与企业的字号等同。这是因为在一个完整的企业名
根据我国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主要包括以下内涵,即企业名称是营业活动中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它由行政区划(注册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构成。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往往把企业名称与企业的字号等同。这是因为在一个完整的企业名称中,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应具有显著性,便于识别,这是企业间相互区别的关键,同时也是企业名称多个构成要素中惟一一个可以由所有者自主选择的要素。
  
  从企业名称权内容不难看出,企业名称权是一种专有权利,其中最重要的内容包括自己使用和禁止他人使用两个方面。使用权,指企业对其名称享有充分支配和完全使用的权利,企业可以独立使用其名称并取得合法收益;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变更自己的名称或转让给他人使用。禁止权,即企业排除他人使用自己名称的权利。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涉及到企业名称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民法通则》、《公司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巴黎公约》、《TRIPS协议》、《驰名商标认定管理规定》、《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等。尽管拥有上述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在现实生活中企业名称权受到侵犯的情况仍然十分严重。这种情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名称权之间的冲突国内企业名称之间的冲突。由于我国的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是采用分级注册、区域管理的原则,各地的工商登记管理机关不可能掌握其他地区企业名称登记的情况,对于在本地区申请注册登记字号与其他地区企业名称中的企业字号相同的企业名称,也有可能给予批准。这种情况被一些不正当竞争者所利用,借他人之名气推广自己的产品,并常常在受到调查时把已获工商登记作为抗辩理由。
  
  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名称之间的冲突。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深化,众多国外知名企业登陆中国市场。由于国外企业来华投资时都很重视保护自己的知识权, 其商标专利大多已经在我国注册并得到相应的 法律保护 , 国内一些企业在经营同类商品时,便利用我国企业名称保护制度的不足之处,将国外企业的字号(商号)注册为自己企业的名称,或是直接使用在自己的产品上。同样,改革开放初期,不少中国企业走出国门,把产品销往海外,由于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足出口时才发现一些在国内享有盛名的老字号已经被国外的企业作为企业名称或商标注册了,直接影响了国 产品走向国际市场。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同仁堂”、“全聚德”等老字号都遇到过在国外被抢注的情况。
  
  二、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对于企业来说,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都是十分重要的权利,与企业的信誉息息相关。很多企业都将企业字号同时作为商标注册保护,例如,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同仁堂”既是字号,同时也是企业的注册商标。尽管商标是商品和服务的标记,而企业名称是企业特定化的标志,但在实践中这两种权利既相互交叉又彼此包容,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下对两者的保护却是相互分离的。由于没有交互检索的系统,在商标领域对企业名称不予保护,在企业名称领域则只对驰名商标予以保护,使得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的冲突成为必然。这种冲突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登记在先的企业字号被作为商标注册;二是注册在先的商标被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进行登记。这种冲突的结果使企业面临这样的风险:一种风险是在申请商标时并不考虑已登记在先的企业名称,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一旦被他人注册为商标,企业只能在商标公告发出后提出异议或是商标核准注册后申请裁定撤销该商标,从而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另一种风险则是根据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实施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局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根据上述规定,只有当该商标是驰名商标时,才能制止其他企业将其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进行登记。这样就要首先证明其商标的知名程度并得到商标注册管理机关的认定,这又是一个复杂而繁琐的过程。两种风险所带来的后果就是企业经营的成果可能被他人分享。
  
  三、企业名称权与域名之间的冲突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企业越来越多地依靠互联网这个平台,以扩大知名度,推销自己的商品和服务。在这种趋势下,出现了一批“网上敲诈者”,它们把别人的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或商号大量注册为域名,再出价让权利人把这些域名“赎”回去,从而引发了域名与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的冲突。
  
  四、企业名称权与通用网址之间的冲突通用网址是在域名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兴的网络名称访问技术,通过建立通用网址与网站地址URL的对应关系,实现浏览器访问的一种便捷方式。这一技术在为网络访问者提供方便的同时,也给一些抢注者提供了可乘之机,他们抢注与他人的字号或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通用网址的行为,会使公众误以为抢注者与被抢注者有关联;如果被抢注的通用网址指向违法、煽动民族歧视、散布谣言、淫秽、色情、暴力、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等内容的网站,势必会给被抢注者的声誉造成损害,破坏被抢注者正常的业务活动。在实践中“百事可乐”、“阿里巴巴”、“七喜”等著名字号或商标都曾遇到被抢注的问题。
  
  基于上述情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着手,解决企业名称权的保护问题:首先,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国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应该迅速与国际接轨,体现在企业名称立法方面,应该将其明确界定为一项知识产权,真正纳入保护的范围;同时对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协调和统一,使企业名称的保护真正有法可依。
  
  其次,增强现行行政及立法解决企业名称争议的操作性,在有关争议规定中应当对处理的程序作出更具体的规定,例如明确“投诉—受理—撤销/维持”的具体程序。
  
  第三,提高行政及司法人员的认识,本着保护知识产权、尊重国际条约和登记在先的原则,公平公正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最后,企业自身也应提高自身保护意识,在命名时不仅应充分考虑独创性及显著性,还应当本着诚信的原则,自觉避免与他人的在先权利相冲突。同时,在现行体制下,企业还应尽可能寻求多方面的保护如进行商标注册、域名注册、通用网址注册等等,加强监控,及时发现问题,收集证据,“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只有这样,在遇到冲突时才能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的恶意,从而争取胜诉的机会,使自己的权利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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