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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几点看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08 14:44:53 人浏览

导读:

中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尚存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筛

中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尚存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筛选、非物质文化遗产持有者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学科的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级与评估属于目前比较关键的问题,本文围绕这四个关键问题展开议述并提出少许建议。

  一、否定伪非物质文化遗产

  在联合国科教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a) 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b) 表演艺术;(c) 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中国文化部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民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口头传统,以及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传统表演艺术(含戏曲、音乐、舞蹈、曲艺、杂技等);民俗活动、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指集中开展民众传统文化活动的地点,或定期展现特定事件的时间。这种时间和空间因其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存在而存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部认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内涵与外延上基本相同,所指均是“原生态非物质文化遗产”。

  原生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现符号对客体形成固定的认同感与归宿感、美感、信仰感……且有持续的历史传承链,具有人文的持续与保护价值;例如长安古乐在西安流传了有实物记载的时间是一百多年,讫今在西安仅有的几家老乐社还保存有清朝和民国初年手笔传抄的古乐古谱。自清代,民国,又到解放后,西安城乡地区仍流传有十几家较知名的古乐团社,他们传承古乐世代相传口授把教从未间断,其中《伊州》、《凉州》、《龟兹乐》、《霓裳》、《青天歌》、《秦王破阵乐》等等鲜活文物已给受体形成“华美、清雅、有序、考究”印象,因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点保护与传承的目标。而伪非物质文化遗产因不具真实性或借继承创新之名,随意篡改原生态非物质文化遗产且对原生态非物质文化遗产造成损害,如某地区为给自身打造“文化气质”所虚构的“传说”、“文化遗迹”、“传统手工艺”——便不能纳入保护范围,任何脱离了自身生存的土壤,被作为粗造滥制的“作秀”题材孤立地提取出来的“伪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者有责任对其进行鉴别与否定。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持有者保护

   1964年韩国开始启动了“人间国宝”工程。“人间国宝”是指那些在艺术表演领域具有突出的表演才能、精湛的表演技艺并愿意将自己的技艺传诸后人的杰出表演艺术家,而在工艺制作领域,则是特指那些身怀绝技并愿意通过带徒方式将自己的技艺传诸后人的著名艺人、匠人。对具有重要价值的无形文化遗产的传承者或保持团体授予“人间国宝”荣誉称号,并确定其责任和义务。获得认证之后,无形文化财(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是具有传统文化技能的人将得到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大力保护和财政支持。对于能培养出一个大师级人才的人,不仅给他薪水,以支持其提高技艺,而且还要给他研究经费和传承费。最优秀的学生,政府也给他研究经费,要是他的老师死了,就马上由他来传承。经过40年的上下推动,韩国的民族民间文化得到了全面保护和振兴。目前,韩国拥有国家级无形文化财100多个,地方级无形文化财200多种,很大一批民族民间艺术被国家认定为重要无形文化财,并使它们在保护过程中得到传承。

  日本全国不定期地选拔认定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能保持者(人间国宝),比如2003年7月,日本全国认定了10名人间国宝并登报表彰。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技能保持者认定制度设立半个世纪以来,至今已诞生了360位“人间国宝”。日本文化厅对这些“人间国宝”,支付特别扶助金以鼓励他们不断提高技艺和悉心培养后继传承者。与此同时,文化厅还对技能保持者(人间国宝)所属团体或技能保持团体的培养后继传承事业进行资金补贴。一位三弦“人间国宝”日本每年对其个人事业的补贴金达200万日元(约和14万人民币)。但在实际上这笔钱并非个人所占有,相反被认定者却要拿出更多的钱用于事业的振兴。

  在中国,尚无比较成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持有者的认证、扶持措施与制度。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持有者因未受中国官方权威性认证与资金扶持,他们的社会地位、生存现状与日本、韩国的“人间国宝”有天壤之别。例如,在西安地区残存的几家古乐社,世代传承的古乐师相继去世,在西安现在能识得半字古谱的八十岁以上的老艺人仅剩3人,并且他们的生存状况难尽人意,以至于没几个年轻人愿意自觉继承古乐并发自内心地刻苦研习它们,古乐正渐渐地走向自灭的危途。又如环县皮影虽然已经列入国家文化部首批公布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试点,成为重点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但据调查结果显示,多数皮影艺人认为皮影艺术前景不容乐观。其原因一是皮影艺人收入低微,戏班跋山涉水,披星戴月,不辞辛劳地唱一夜戏,每人收入不到10元,现在大多数青年人不愿从艺;二是皮影制件成本高,而收藏者毕竟有限。

  值得欣慰的是,中国已制订《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并已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部法律将为濒危的中国方言、服饰、戏曲、民俗文化等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法律依据。文化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洪永平说,这部法律将主要涉及三方面:继承人的保护、文化遗产本身的保护和相关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后继无人等问题,中国将首先对濒危的非物质遗产进行采集建档,编制名录,再根据重要性和濒危程度由国家财政拨款进行保护和扶持。在江苏,已颁布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为重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条例》规定,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将享有包括向政府申请资助等一系列权利;对年事已高、掌握特殊传统技艺、传承列入濒危名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政府将提供帮助改善其工作和生活条件。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学科构建

  王文章认为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尚不健全,保护工作还缺乏制度要求、保护标准和目标管理。收集、整理、调查、记录、建档、展示、利用、人员培养等工作相当薄弱,保护管理资金和人员不足的困难普遍存在。某文化部官员也认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属于国际文物保护的新领域,具体操作难度很大。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苏州论坛期间,“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引发争论,专家们的解释有的从英文的本意说起,有的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公约说起,有些则从非物质遗产保护的历史说起,百家争鸣的结果反让基层工作人员陷入思维混乱。造成上述困难与混乱的原因很多,其中一个深层原因是未有具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学科作为保护行为与相关学术活动的理论基础。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论不完备的情况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性、高效性、持续性便体现得不充分,难以形成优化保护链。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学”是“民俗学”的深化和扩展。它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本体与载体的多样性及可持续性为目标并致力于工业文明与土著文明的协同共荣,它体现了对人类文化的终极关怀与核心价值。一段时间以来,各国媒体对生物多样性危机大加报道,并强烈呼吁人们起来保护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但是,人类同样面临着世界文化多样性的危机,而这种危机远没有生物多样性危机那样引起人们的广泛注意。其实,文化多样性的重要程度丝毫不亚于生物多样性。如果文化的多样性受损,积累了数万年的人类文化和精神世界就将受到威胁。目前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论研究尚处于离散状态,未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政府若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论研究机构并调拨专项研究基金,将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产生难以估量的促进作用。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级与评估

  在此,“分级”包含两个层面涵义,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文价值的级别划分;二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管理级别的划分。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人文价值的大小,将其划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五个级别,并根据不同级别进行分级管理。我国不少省、区、市建立了自己的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其中,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应在市级名录的基础上产生;市级名录应在县级名录的基础上产生;县级名录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的深厚基础。2006年5月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公布,对建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推动作用。河北、辽宁、浙江等11个省建立了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有16个省、区、市正在建立省级名录。我国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正在构建,在不久的将来必会形成比较完善的体系,它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核心内容,也是有效保护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措施。

  然而,我国尚未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评估机制,非物质文化遗产人文价值评估的主体、标准、原则、理论、方式、程序有欠规范且存在一些问题与争议。例如,在筛选、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时,汉族和少数民族具有同等重要的位置。而在第一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汉族和少数民族相比,少数民族处于项目少数。不是少数民族没有值得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而是从事申报的地方政府有意无意地违背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筛选平等原则”,没有重视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缺乏应有的尊重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长官意志。此外,非物质文化遗产评价的主体是谁亦存在争议,即由谁来筛选和评价,是政府,还是专家,还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持有者?也就是说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判断中谁有决定权?

  又如,中国文化部颁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标准是:(1)具有展现中华民族文化创造力的杰出价值。2)扎根于相关社区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3)具有促进中华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纽带。(4)出色地运用传统工艺和技能,体现出高超的水平。(5)具有见证中华民族活的文化传统的独特价值。(6)对维系中华民族的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因社会变革或缺乏保护措施而面临消失的危险。而向联合国“申遗”的标准是:(1)或者是具有特殊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集中体现。(2)或者在历史、艺术、人种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及文学方面有特殊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达。(3)表明其深深扎根于文化传统或有关社区文化历史之中。(4)能够作为一种手段对民间的文化特性和有关的文化社区起肯定作用,在智力借鉴和交流方面有重要价值,并促使各民族和各社会集团更加接近,对有关的群体起到文化和社会的现实作用。(5)能够很好开发技能,提高技术质量。(6)对现代的传统具有唯一见证的价值。(7)由于缺乏抢救和保护手段,或加速的演变过程、或城市化趋势、或适应新环境文化的影响而面临消失的危险。

  ——从上面两个标准不难看出,目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评估标准词意模糊且有很大的潜在争议性。事实上,在“申遗”的过程中,因评估标准不规范,涵义与概括的范围过泛且弹性大引发争议,降低“申遗”效率已不是一例两例了。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级与评价的理论与技术层面存在的弱势,无疑会给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造成负面影响,而用积极的眼光来看,政府应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级与评价的相关理论研究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学科构建的总体规划中去, 这不但是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践奠定理论基础,也是尽量减少未来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筛选的争议的一个现实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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