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知识产权贸易存在巨额逆差
导读:
在货物贸易连年顺差的背景下,“十一五”前四年,我国知识产权贸易逆差达到347.28亿美元,显示出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数量和技术含量上处于绝对领先地位。在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举行的“入世十年后的中国”研讨会上,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薛澜做出上述表示。
薛澜指出,我国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的国际收支逆差逐年增加:2006年为64.3亿美元,2007年为78.5亿美元,2008年为97.48亿美元,2009年超过百亿,达到107亿美元。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已经成为中国仅次于运输服务的第二大服务贸易逆差行业。
作为创新的重要组成,知识产权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驱动力量。薛澜表示,发达国家一方面强化知识产权创造,加大对高新技术的支持,另一方面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多边合作与单边调查并行。国际社会对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超标要求较为普遍。
薛澜认为,世界主要国家都将在战略性产业中通过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来构筑国家创新基石。未来一段时间,我国知识产权与经济产业也将呈现加速融合的态势,我国面临着由知识产权大国向知识产权强国转变的艰巨任务。(记者 谭树森)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中的国民待遇主要体现在:《知识产权协定》第3条规定,每一成员向其他成员的国民就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本国国民的待遇。《知
三、特别301及337调查与反倾销措施实施后果的对比首先,这两种贸易救济方式在所针对主体及其行为上存在差异:反倾销所针对的是企业在国际竞争中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
特别授权代理的意思是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权代理的诉讼权利外,还可行使代为和解、上诉等涉及当事人实体利益的诉讼权利。与之相对的是一般授权。当事人的授权书中应当载明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