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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从犯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17 09:10:09 人浏览

导读:

对于在侵犯著作权这样的案件中,主犯是整个案件的核心所在,而从犯只是起到辅助作用,所以从犯应当给予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量刑标准。更多关于侵犯著作权从犯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请继续阅读以下由法律快车整理的内容。

  对于在侵犯著作权这样的案件中,主犯是整个案件的核心所在,而从犯只是起到辅助作用,所以从犯应当给予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量刑标准。更多关于侵犯著作权从犯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请继续阅读以下由法律快车整理的内容。

  以案说法--侵犯著作权从犯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案情介绍:

  2011年,小王在某社区论坛上担任版主,因为管理经营出色,论坛管理人向她提供了有偿视频网站更新工作。自2012年4月份开始,小王开始为西瓜电影网进行视频更新,主要内容是通过名为“昼夜采集软件”每天从奇热网上采集更新视频复制到西瓜网后台;而后西瓜网免费向公众提供更新影视作品的点播观看服务,并在网站网页上提供收费广告服务,通过刊登收费广告获利;她每个月的工资为3000元左右。后来,她在QQ群看到了类似的网站更新招聘信息,因为同学小张毕业后没有找到工作,她和招聘人联系后与小张一起应聘了这份工作,两人开始为7273电影网和tv1999网做类似的视频更新工作,每个月工资1500元左右。后经查证,一年多的时间里,两人为三网站更新共计500多部影视作品,均未经相关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了合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优酷网)、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有限公司、乐视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权利人的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2013年8月,两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侵犯著作权从犯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案例分析:

  公诉机关指控两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庭审中,两人对于指控事实供认不讳。问及犯罪动机,两人均表示是因为刚毕业工作不好找,想赚钱养活自己,虽然后来知道可能涉及侵权违法,但是没有想到会构成犯罪。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两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众传播他人影视作品,发行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情节严重,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但考虑到两人是受雇于他人,不是涉案侵权网站实际经营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而且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已经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具有悔罪表现,法院对两人依法从轻处罚,适用缓刑,最后,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王某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罚金2万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罚金2万元。

  侵犯著作权从犯的量刑标准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侵犯著作权从犯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的法律知识。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侵犯他人著作权并违法取得财产的情况下,依照刑法,根据其情况判处相应处罚。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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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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