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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3 13:54:52 人浏览

导读:

在对作品进行合作的时候,这是属于两人的智力成果,像是这样的一种合作作品,保护的期限应该是多长呢?对于我国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有明确的规定的,但是对于合作作品因为有一定的特殊性,就会存在一定的差异,接下来就和法律快车小编一同来了解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

  在对作品进行合作的时候,这是属于两人的智力成果,像是这样的一种合作作品,保护的期限应该是多长呢?对于我国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有明确的规定的,但是对于合作作品因为有一定的特殊性,就会存在一定的差异,接下来就和法律快车小编一同来了解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

  一、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

  根据著作权法地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共有著作权的支配和行使,可由合作作者通过合同进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共有著作权的行使可根据不同的合作作品的类型而有所区别: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可以共同行使,也可以单独行使,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另一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单独行使的,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其他合作者。可分割的合作作品,合作作者享有双重著作权,既共同享有合作作品的整体著作权,又分别对各自相对独立创作的那部分享有一定限制的著作权。其次,关于合作作品的保护期限,鉴于合作作者的年龄有长幼之别,寿命有长短之分,因而对这类作品创作者的发表权、财产权的保护期限,著作权法作了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的规定。也即对于合作作品,应以最后一个去世的作者为基准确定保护期。这一做法,也是国际上的通例。世界上很多国家确定合作作品保护期,均以合作作者中最后一个去世者的有生之年为基准,再加上其死亡后若干年。但也有一些国家规定,合作作品的作者死后保护期从合作作者中的一个作者(即第一个去世的作者)死亡时起算。《伯尔尼公约》规定,合作作品作者死后的保护期,应从合作作者中最后去世者去世时算起。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根据这项规定,合作作者对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部分单独行使著作权时,不适用合作作品保护期的一般规定,而应以各部分的作者的有生之年及其死后五十年的方法来计算。

  二、最新合作作品署名权

  1、合作作品包括可以分割使用和不能分割使用两种。

  一是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指合作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使用,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作品。

  二是不能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指合作作者虽有各自的创作,但在作品中已融为一体,区分不出作品的某个部分是哪个合作作者写的。

  2、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其权利的分配和行使,可以由合作作者协议确定。如果没有协议,或者协议没有约定的权利,则由合作作者共同行使。可分割的作品,其修改权应由创作人分别行使。许可他人使用而获得的报酬,由合作人按协议分配,没有协议或者协议不成的按同等份额分配。这里讲的对合作作品的共同行使,是指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需要由全体合作作者协商一致,未经协商一致,各合作作者无权单独行使合作作品的著作权,这是因为合作作品的著作权是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的。但同时,某一合作作者也不能滥用自己的权利,无正当理由阻止其他合作作者行使著作权,影响作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发挥。对此,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

  合作作品并不单单只有一种,合作作品有很多种,一些合作作品是不可以分割的因此署名就是只可以联合署名,但是一些合作作品只是拼接而成的,因此可以分开署名,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三、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

  根据《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版权管理机关可以受理涉及数十种侵权行为的案件,并做出行政处罚。受理案件可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投诉,也可根据举报人的举报,或主动对市场的侵权事实进行查处,对侵权案件的行政处罚种类有以下几种: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

  3、罚款;

  4、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通过对文章的阅读,相信大家对于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以及有关知识一定有自己的见解,在保护期内,如果有侵害这一权利的行为出现,是可以对其进行处罚的,因此保护期限是我们需要注意的问题。如果还有什么问题,欢迎大家咨询法律快车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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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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