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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和“版权”的含义是否相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14 18:59:41 人浏览

导读:

正文:“著作权”和“版权”的含义是否相同?“著作权”和“版权”在历史上是如何形成的?“著作权”一词在不同国家可能有不同称谓。在我国,著作权又称为版权,因为在我国著作权法中,著作权和版权属于同义语,二者可以相互混用。但是,并非任何国家都如此,有的国

正文: “著作权”和“版权”的含义是否相同?“著作权”和“版权”在历史上是如何形成的?

“ 著作权”一词在不同国家可能有不同称谓。在我国,著作权又称为版权,因为在我国著作权法中,著作权和版权属于同义语,二者可以相互混用。但是,并非任何国家都如此,有的国家如日本等称之为“著作权”,有的国家如法国、德国等称之为“作者权”,有的国家如美国、英国等则称之为“版权”。这是因为历史上版权和作者权有不同的含义。“版权”一词源于英文Copyright,为英美法系国家所使用,直译为复制权,强调复制的权利。“作者权”一词源于法文 Droit d’autur,为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所使用,直译为作者权,强调保护作者的权利。而“著作权”一词由日本从德国法律中翻译过来并采用,它强调著作人的权利。我国出版界同时也受英美国家的影响,在实践中使用“版权”一词,例如标于出版的图书、刊物上的“版权所有,不得翻印”的警示语等。因而,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著作权、版权这两个不同词语是交替使用的。

不知版权为何物的人,以为版权是“出版的权利”,著作权是“写作的权利”。这两种认识只是道出了版权的一个小小的方面,却没有说出版权的本质。其实,“版权”与“著作权”这两个词都是外来语:英文为Copyright和Author’s right,法文为 Droit d’auteur。史料记载,1875年日本启蒙思想家福泽渝吉将copyright翻译成“版权”传入中国;日本的法学家水野连太郎参考“作者权”(Author’s right),将版权翻译为“著作权”,1899年取代“版权”,中国的《大清著作权律》,以及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在有关的法律中沿袭了“著作权”一词。

据说,全国人大在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当初,就法律的名称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一些人赞成用“版权法”,一些人认为“著作权法”更佳,有人建议用《著作权法(版权法)》这种名称,但中国的一部法律同时用两个名称还没有先例。于是,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专门设有一条:“第五十一条:本法所称的著作权与版权系同义语。”2001年审议著作权法修正案过程中,委员们又对法律名称展开激烈争论,一些法学家,包括郑成思,都主张将著作权法改为版权法。而中国修改法,更改名称,也没有先例。于是,2001年10月27日通过的《著作权法》修正案作了这样的修改:“第五十六条 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版权”就是“著作权”!

在中国版权意识,古来有之,但版权作为一种法律概念,却是起源欧洲。版权法的形成和发展是与印刷技术的发展分不开的。在古代,书籍是用毛笔或鹅毛笔写在子竹简或绸缎上,古代有竹简、帛书,复制相当困难,因此没有建立版权保护制度的必要。后来,活字印刷的出现,使复制容易起来。到十六世界中叶,图书变得越来越便宜,在欧洲到处可见。在英国,皇室内阁为了减少反对派印刷对政府有危险的政治性图书的风险,授予一批图书出版商出版垄断权。出版商都加入一个叫做“出版商公司”的协会。他们都依赖英国皇室的恩赐生存,因此他们仅仅出版不冒犯皇家当局的材料。此外,每当协会的一个会员获得出版一本图书的权力,其他的会员同意不参与竞争。据说,这种私下达成的协议是早期的一种版权形式。1710年这种形式被取代,当年英国议会通过了安妮法令(statute of Anne)。这是现代意义上第一部真正的版权法。这部版权法授予作者许可他人在有限的年限内印刷或重印其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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