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专利如何评估价
导读:
实用新型专利价值评估是需要根据战力的有效性、权利期限等相关因素进行综合考察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价值评估一般都是给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更多关于实用新型专利如何评估价值的相关知识,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1、专利权人与评估机构进行前期沟通。
2、确定专利权评估的目的及范围--根据国家收费标准进行协商收费。
3、评估机构委派小组进驻现场考察专利研发情况-搜集专利评估所需资料。
4、搜集完专利评估资料后返回-评估机构撰写报告。
5、出具评估报告草稿与专利权人沟通。
6、出具报告正式版本收取剩余评估费。
在对专利进行评估时,首先要考虑、研究专利的有效性、种类、权利期限等与专利自身密切有关的问题,准确把握影响专利价值的基础性因素。
(1)关于实用新型,有些国家并没有将其列为专利保护的独立类型,而是将其放在发明专利中予以保护。另外有些国家,实用新型则列为专利保护的独立类型。
国家之所以保护实用新型,目的在于鼓励低成本、研制周期短的小发明的创造,更快的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2)《巴黎公约》没有规定实用新型的概念,但规定实用新型享有发明专利的利益。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协议》也没有单独规定实用新型这一专利类型。
我国《专利法》明确将实用新型作为专利保护的类型之一,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是指:产品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中国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实行初步审查制度。在初步审查过程中,审查员会针对申请文件中的形式问题发出补正通知书并且针对明显实质性问题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针对该通知书做出答复。
实用新型专利只进行初步审查,没有像发明专利申请一样的实质审查。主要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件,这些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并包括审查下列各项: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的,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或第四款关于新颖性与实用性规定的;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或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的;专利局应当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其申请被视为撤回。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专利局仍然认为不符合前款所列各项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现在越来越多人看到专利背后所带来的利益,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数额也在增多。以上内容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实用新型专利如何评估价值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感到疑惑,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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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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