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程序是什么
导读:
专利权是为了保护我们的劳动成果所成立的一种权利,有了专利权,我们的劳动成果才能给我们带来经济效益,带给我们实实在在的好处,所以专利权对于我们的重要性就不必多说了。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程序是什么的详细知识,希望帮助到大家。
1、国家知识产权局是专利权质押合同的登记管理部门,具体工作由协调管理司(以下简称协调司)负责。
2、登记申请文件齐备且费用交纳完毕之日为受理日。
3、协调司将受理后的申请文件输入“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数据库”,进行管理。
4、如需补正,通知当事人根据《补正通知书》限期补正。
5、逾期不补正、补正不合格或出现不予登记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
6、对登记申请所涉及的专利权进行检索,确认其在质押期间的法律状态。
法律状态不明确的,不予登记。
7、自受理日起15日内(不含补正时间),协调司对登记申请作出审查决定。
对不予登记的,向当事人发出《不予登记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对准予登记的,向当事人及我局流程管理部门(审查一部、六部和七部)发出《准予登记通知书》,进入各审查部门相应的授权后管理程序。
8、涉及已质押专利权的著录项目变更请求等有关事项,审查一部、六部和七部在接到请求后,应当首先经协调司确认其已获得质押双方同意后再予办理其他手续。
9、对以非法手段骗取质押合同登记的,将依法予以注销。
10、当事人凭协议及有关文件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的变更或转质登记。
11、因质押期满或其它原因需解除质押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办理登记注销手续。
12、登记注销后,协调司向当事人及我局流程管理部门(审查一部、六部和七部)发出《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注销通知书》,进入各审查部门相应的授权后管理程序。
13、债务清偿失败时,按照合同约定处置质物。
涉及专利权转移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14、协调司设立“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簿”,供公众查阅。
专利权保全有以下两种特殊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了特别规定:
一、已出质的专利权。对于已出质的专利权,人民法院仍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但应保证质权人的优先偿权不因人民法院采取了保全措施而受影响;
二、已签订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专利权。对于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已对该专利权签订了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专利权,人民法院仍可以对该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
另外,对于已被保全的专利权不能进行重复保全。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已被查封的财产、冻结的财产、质押的财产不得进行重复查封、冻结,这是对有形财产的保全规定,对于无形财产的保全规定,民事诉讼法未作规定,专利保全依照民事诉讼法对有形财产保全的规定,作出了专利保全不得进行重复保全的规定
根据新《专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例如,一种新药品可申请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例如,一种解决了原电水壶低传导率问题的新水壶底座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例如,具有新造型的茶壶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程序是什么的相关知识,专利权的质押登记程序就是以上所说的那些,我们在质押专利权的时候,注意按照相应的程序就可以了,大家还有相关的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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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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