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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外观设计、专利体系与专利检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03 13:36:32 人浏览

导读:

一、外观设计对于外观设计,澳大利亚有单独的外观设计法进行保护。澳大利亚现行外观设计法《2003年外观设计法》(theDesignsAct2003)是2004年6月17日正式生效的,分为12章161条,并有于2004年6月10日颁布的《2004年外观设计法实施细则》(theDesignRegulations
  一、外观设计

  对于外观设计,澳大利亚有单独的外观设计法进行保护。澳大利亚现行外观设计法《2003年外观设计法》(the Designs Act 2003)是2004年6月17日正式生效的,分为12章161条,并有于2004年6月10日颁布的《2004年外观设计法实施细则》(the Design Regulations 2004)相配套。与原有外观设计立法相比,澳大利亚新外观设计法的主要变化有:

  (一)外观设计的注册标准

  1、新颖性

  新法(2003年):申请注册的设计是在申请日前未在澳大利亚使用过,并且未在世界任何地方公开过的设计;

  旧法(1906年):未在澳大利亚国内使用。

  2、独特性

  新法(2003年):申请注册的设计相对于已有设计应有总体上的差异而非细节上的不同,即将重点放在新旧设计之间的相同之处而非不同之处;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对于注册外观设计的保护;

  旧法(1906年):注重不同之处的存在。

  (二)保护期限

  新法(2003年):最长保护期为10年,注册期满5年时续展注册一次;

  旧法(1906年):最长保护期为16年。

  澳大利亚外观设计实行注册后审查制度,即在注册前仅进行形式审查,注册后仍处于权利待定状态。澳大利亚外观设计在注册之后,并不直接发给证书,申请人仅获得在使用该外观设计的商品上标注“注册设计”字样的权利。只有通过实质审查,申请人才能获得审查证书(certificate of examination),对自己的外观设计明确主张排他性权利,包括进行侵权诉讼等。此外,任何人都可以要求外观设计部门对该设计进行实质审查,即进行新颖性和独特性的审查。如不符合要求,则原有注册被予以注销。

  二、澳大利亚的专利体系

  (一)标准专利与革新专利

  澳大利亚现行的专利法为《1990年专利法》(the Patents Act 1990),已经多次修订,共23章240条(附加条款不计),并有相应的《1991年专利法实施细则》(the Patent Regulations 1991)。

  依据发明创造的创造性程度和技术水平的不同,澳大利亚专利法提供了两种类型的保护,即标准专利(standard patent)和革新专利(innovation patent),可大体对应于我国专利法中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澳大利亚标准专利和革新专利的区别与我国专利法中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区别相类似,主要在于保护期的长短,授权是否经过实质审查等(革新专利的保护期为8年,标准专利保护期为20年;革新专利授权前不需要进行实质审查,而标准专利则需经过实质审查)。在专利性要求方面,革新专利适用所谓的创造性标准(innovative step),低于标准专利适用的创造性标准(inventive step)。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我国的实用新型专利仅适用于产品,不适用于方法;而澳大利亚专利法中的革新专利适用于方法。

  澳大利亚的革新专利(innovation patent)体系是依据2000年11月通过并于次年5月24日起实施的专利法修正案而建立,用以取代原有小专利(Petty Patent)的一项新制度。其建立目的在于更好地以相对快捷而经济的方式维护创造能力较低、知识产权预算较少的中小企业的利益,并适应IT类产品市场生命周期较短的产品的特点。与原有小专利相比,革新专利有如下区别特征:一件革新专利申请中,最多可提出五项权利要求,并且其中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的数量没有限定,而原有小专利的申请中则只能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和两项从属权利要求;革新专利的保护期限最长为8年,而原有小专利的保护期限则最长为6年。

  实践中,澳大利亚的专利申请并未因革新专利制度的实施而有大量增加。对申请人来说,革新专利的申请往往只是出于诉讼策略的考虑,是为尽快获得基本的专利保护而配合标准专利申请所采取的一种手段。

  对知识产权局下属专利审查部作出的驳回申请决定不服时,专利申请人可以向联邦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专利局为被告,由联邦法院行政庭依行政诉讼程序审理。但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对作出的专利无效审查决定不服,则只能以原来的对方当事人(专利权人或无效请求人)而非以专利局作为被告,向联邦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非行政诉讼,由联邦法院的民事审判庭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

  三、专利检索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所从事检索的种类包括:国家申请、国际申请(即PCT申请)、国际类型的检索、商业检索(主要为亚太地区,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大利亚工业检索(由澳大利亚工业部委托,主要看是否存在相同或类似专利)。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对申请实行延迟审查的制度,即只在申请人提出请求后才进行实质审查,而检索仅在实质审查阶段进行。延迟审查意味着当审查一件澳大利亚的申请时,国外的检索报告已经作出,从而澳大利亚的审查员可以通过网络或申请人提供的检索文件(如果有)获得它局的检索结果。澳大利亚审查员都会充分利用他国的检索报告,只有当其他国家未作出检索时,才作出完全检索。

  总体上,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对外国检索结果给予“充分的信任”,只有当外国检索不完全(即:未对所有的权利要求进行检索)和审查员认为不同的检索策略会得到更接近的对比文献时,才进行补充检索。

  审查员在检索时,将检索限制在最接近的领域,尽可能浏览最少数量的文献,主要使用电子数据库,但也少量通过纸件检索。检索方法主要为关键词、分类号、生物序列号、化学结构式等。检索由三人组成审查小组(这三人中,一个是擅长技术的,一个是擅长电脑方面的,还有一个是擅长综合类知识的),来讨论发明并确定审查策略,包括关键词、分类号、以及数据库的使用。通过初步的检索决定审查策略的有效性。    
  
  德温特世界专利索引(DWPI)是审查员进行关键词和分类号检索的主要数据库。其登陆号下载到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的PAIS系统中,通过本地浏览文摘。审查员所使用的专利数据库和检索方式包括美国专利商标局数据库、欧洲专利局QUE、esp@cenet、Patsearch(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的在线数据库,目前仅可以通过著录项目和分类号进行检索)、化学文摘、Medline、IEEE、INSPEC、COMPENDEX、ANGIS、Delphion.com以及internet。一旦获得新的检索工具,检索技术小组将对其作出评价。三人检索小组协力完成检索,并与审查员们分享检索知识和心得,最后通过与其他专利局,如英国知识产权局和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基准进行比较,来完善澳大利亚的国际检索报告(IS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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