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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文献能否任意利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03 07:44:08 人浏览

导读:

背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计,目前有90多个国家(地区)及组织用大约30种文字出版专利文献,每年出版的专利文献大约为100多万件,约占全世界各种图书总出版量的1/4。这100多万件专利文献反映着全世界每年约35万项发明和创新成果,汇集了极其丰富的科技信息,从尖端的航

  背景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计,目前有90多个国家(地区)及组织用大约30种文字出版专利文献,每年出版的专利文献大约为100多万件,约占全世界各种图书总出版量的1/4。这100多万件专利文献反映着全世界每年约35万项发明和创新成果,汇集了极其丰富的科技信息,从尖端的航天技术到人们日常生活用品的生产制造,几乎涉及到人类生活的全部技术领域。

  全球每年发明创造成果的90%至95%在专利文献中公开,而且许多发明创造仅仅通过专利文献公开。为了方便技术的传播、利用,很多国家都规定专利文献作为官方文件而不受版权法保护,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专利文献可以被任意利用。笔者认为,专利文献与当事人的专利申请文件不同:专利文献是政府公文,但公文不包含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这些当事人自己写的内容,也即是专利文献的实体部分被排除在官方文件之外,具有著作权保护的可能,不合理的使用仍然可能构成侵权。

  观点一:专利申请书不等于专利文献

  专利文献是专利制度的产物。简单来说,专利文献是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及国际性专利组织在审批专利过程中产生的官方文件及其出版物的总称,而专利说明书是对发明的描述,包括对要求获得独占权的描述,仅仅是作为专利文献的一部分而存在。专利文献和专利申请书等资料由于制作主体的不同,在版权法上的法律地位迥然不同。专利文献由专利行政部门制作并发布,因而作为官方文件不受版权法保护,而专利申请书等资料只要具备独创性就可以得到版权法的保护。

  观点二:专利文献属于作品

  汇编作品又称为编辑作品,世界上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都将其作为独立的一种作品类型并对其含义、保护范围和独创性作出规定,普遍认为汇编作品的独创性体现在对所汇编的材料的选择和编排之上,对汇编作品的保护也仅限于作品具有独创性的选择和编排,而不及于所编辑的内容。

  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中规定了汇编作品的定义,即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由此可知,就全部的专利文献整体而言,从内容上就是对专利申请人提供的诸多资料进行汇编得出的,在此基础上,只要具有独创性,专利文献就应属于汇编作品。虽然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专利文献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不受法律保护这一价值判断并不能否认专利文献属于作品这一事实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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