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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专利,值不值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02 19:39:19 人浏览

导读:

申请专利,值不值?企业盲目花钱申请专利并不一定能最有效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申请专利,是为了对来之不易的发明创造进行法律保护,而确定是否申请专利的一个重要因素是选择何种保护形式对申请人更为有利。申请专利是保护发明创造的有效形式,但不是唯一形式。老张一

申请专利,值不值?  
  企业盲目花钱申请专利并不一定能最有效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申请专利,是为了对来之不易的发明创造进行法律保护,而确定是否申请专利的一个重要因素是选择何种保护形式对申请人更为有利。申请专利是保护发明创造的有效形式,但不是唯一形式。

  老张一直在为自己贸然申请专利而耿耿于怀。搞技术出身的他研制出了一种带有转轴的千斤顶,使用这种千斤顶,利用其可转动方向的特点,可将千斤顶所举重物任意旋转方向,便于检修人员对所举重物进行检修。靠这项发明,老张的公司在短时间内获得了大量的订单。为了更有效的保护自己的技术,他申请并获得了实用新型的专利权。

  但是不久,某工程安装公司在老张的发明基础上又研制出了一种千斤顶,也带有转轴,但是转轴上带有定位锁并装有万向球,使千斤顶的主轴杆既可灵活转动,又可按任意方向偏斜角度。该工程安装公司经过申请后也获得了实用新型专利。老张的生意因此受到了很大的影响。由于该安装公司的专利是在老张的专利基础上发明的,他认为其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向专利局提出了撤消该公司专利权的请求。但专利局认为该安装公司的发明比他的专利性能更加优越,而且有两项关键构造是老张专利中所没有的,因此符合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应该授予专利权。老张因此而懊悔不已,认为自己还不如不申请专利呢。

  尽管老张的想法未免太过偏激,但他所思考的问题也是众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所面临的问题:当自己有了一项发明创造后,是否一定去申请专利呢?  

  专利之利弊  

  林肯曾经说过:“专利制度乃是在智慧的火花上添加了利益的油料。”美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曾经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美国专利制度的发展。特别是在里根政府时期,专利制度的完善大大刺激了美国经济的发展。随着我国对科技这个“第一生产力”的逐步重视,专利制度也日益完善,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发明创造的观念也已经深入人心。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计,从1985年到现在,已经授予的专利授权就超过了100万件,而2002年专利申请量则超过了18万件。

  一项发明创造一旦申请并获得了专利权,就受到了国家强制力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对其专利权的侵权行为,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制裁。对于申请专利的这些好处,一般的发明人都会有所了解。申请专利虽然获得了国家强制力的保护,但是获得专利权后所带来的种种问题也应该引起人们的重视。

  首先,申请专利意味着发明创造的保护期限是有限的。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创造包括三类,即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其中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这表明,一旦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后,最多只能获得20年的法律保护。超过这一期限,你的发明和技术创新将被置于公众领域,无偿贡献给社会。

  其次,申请专利后意味着你的发明创造将被公之于众,任何人都可以轻易获得你的技术。虽然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但这种保护是被法律条文所严格限制的。在我国这样一个地域广大的国家里,专利权在全国范围内的保护必然存在着很大障碍。例如,如果你是黑龙江的一家企业,获得了某项专利权,而云南某企业侵犯了你的专利权,那么通过法律来补偿经济损失的成本将会很大,企业往往得不偿失。

  第三,发明创造被公布后,会有很多人在你的技术基础之上,再发展成新的发明创造。尽管对于整个社会来讲,这标志着社会生产力的进步,但对于单个企业而言,损失是难免的。因为你的发明创造虽仍然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同更新的技术相比已经处于劣势,你的经济利益将难以保证。文章开头处的案例就是如此。

  第四,申请专利权需要一定的费用,而获得专利权后也要缴纳年费。虽然这些费用并不算高,但对于锱铢必较的中小企业来说,也不是可以随便乱花的。特别是那些没有市场价值的发明创造,耗费这些时间、精力和费用来获得所谓的专利权更没有什么意义。  

  权衡轻重,确定是否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计数字表明,每年专利的批准量只占申请量的25%左右。德国的比例要高一些,每年约有33%的申请被批准。另外,在批准的专利中,目前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专利实施率低的问题,即使是在美国和德国,专利的实施率也仅仅在25%左右。而我国的专利实施率更低。这说明,专利申请不能盲目进行,否则得不偿失,造成人力、物力、时间浪费。因此,企业在处理发明创造是否要申请专利的问题时,应该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市场因素:首先要考虑的就是这项发明创造是否具有市场价值。如果一项发明没有任何市场价值,那么即使获得了专利权,也无法从中获得经济利益。英国人亚瑟·彼得里克,一生获得近200项专利,却没有从他的专利中赚过一分钱。他曾申请过一项改造沙漠的专利,提出建造一根数千公里长、直径三米的管道,穿过南极冰山,把南极淡水冰块通过海底管道输送到澳大利亚或非洲,认为这样就能将荒凉的沙漠变成良田。这是不切合实际、无法实施的。当然,这是一个很极端的例子。企业在申请专利权前,必须要考虑的是这项发明是否可以实施并带来预期的市场价值。同时,企业还要考虑市场需求量的大小。对那些市场需求量大的产品或技术应申请专利保护,因为可以获得较大的经济利益。

  竞争因素:现行的专利制度对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要求。因此,在申请专利时,要充分考虑这三个要求。有些发明创造虽然具备实用性,具备市场价值,但由于同同类技术相比没有新颖性,也不应该申请专利。即使是那些具有新颖性,但在技术水平上并不优于同类产品或技术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意义也不大,因为它们在竞争中并不具有优势。一味地求“新”对于企业来说并不是什么好事情。同时,有些技术的专一性很强,比如只满足某一方面需求的加工方法、专用设备,同行仿冒的可能性不大,形成不了足够强大的市场,就没有必要申请专利。

  前景因素:如果你能判断出你的发明创造将会为你源源不断地带来长期的利益,那么你在申请专利前就要考虑:我是否只愿意受到最多20年的专利保护呢?专利有效期一过,被批准专利的发明创造就成为整修社会的公共财富,任何人都可以不受限制地使用这些发明创造。所以,申请人对其发明创造是采取申请专利的形式取得保护,还是采取另外一种形式即所谓技术秘密的形式来加以保护,应视发明创造的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发明人想获得长期经济利益,则可以不必申请专利,而以技术秘密的形式进行保护更为有利。在这种情况下,发明人往往能收到更大的经济利益,获得保护的时间也更长久。在国外,对于某些配方、情报、数据、设计图纸、多年知识经验积累建立的各种生产线等,一般不申请专利而采用技术秘密保护,以期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例如,美国人彭巴顿1886年5月发明了可口可乐饮料配方,距今已一百多年,一直没有申请专利。但这项配方发明采用技术秘密保护获得的经济利益,比申请专利保护取得的经济利益不知要大多少倍。

  技术因素:这主要是考虑该项发明发明创造仿制程度的难易。对于市场需求量大又容易被他人仿制的产品或技术,应申请专利保护,某些发明创造,其技术构思一经点破,一看就懂,一学就会。例如一些工业品的外观设计和很多日常用品等的发明创造,没有技术难度,容易被人仿造,不易保密,市场潜力大,所以发明创造一经完成,应立即申请专利。而对难于仿制的产品则不必申请专利。


责任编辑: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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