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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实行重大专利行政执法案件备案制度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02 08:42:41 人浏览

导读: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实行重大专利行政执法案件备案制度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6-12-05生效日期:2006-12-05发布部门: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发布文号:粤知法[2006]96号各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行为的指导监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实行重大专利行政执法案件备案制度的通知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05 生效日期: 2006-12-05 发布部门: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
发布文号: 粤知法[2006]96号
各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行为的指导监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78号)和省政府有关要求,我局决定实行重大专利行政执法案件备案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重大专利行政执法案件备案制度的重要性
  随着我省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健全和科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已日益提高,我省的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亦呈上升和复杂化的趋势。许多专利违法案件的专业性、技术性不断增强,专利侵权手法更为隐蔽且更具技巧,专利维权和行政执法的难度已逐渐增大,对社会公众利益将造成更大影响。实行重大专利行政执法案件备案制度,是加强政府行政层级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保证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单位应予高度重视,切实抓好这项制度的落实。
  二、重大专利行政执法案件备案的范围
  (一)涉案企业多的群体侵权案件、性质恶劣的反复侵权案件、多项专利的系列侵权案件;
  (二)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新闻媒体或政府部门关注的典型案件;
  (三)省内跨地区案件、省外移送案件、部门间协作案件及情节复杂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四)其他技术性强的疑难、复杂案件。
  三、重大专利行政执法案件备案的内容
  (一)重大专利行政执法案件的立案备案;
  (二)重大专利行政执法案件的结案备案;
  (三)其他情况的备案,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以及其他案件遇有特殊情况认为需要备案的。
  上述各类情况的备案,应填写备案登记表,报送省局法制处。
  四、重大专利行政执法案件备案的基本要求
  (一)各单位要选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人员名单请于2006年12月20日前书面报送到省局法制处;
  (二)备案材料应当真实,数据准确,字迹清楚,不得虚报、瞒报和迟报,并由单位盖章、填表人和审核人签字。
  重大专利行政执法案件备案制度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各单位在落实此项制度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法制处反映。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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