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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限制适用条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26 10:32:37 人浏览

导读:

想要申请商标权要经过合法的程序才行,但是也有适用的情形。商标权的限制适用条件是怎样的?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来详细地解答这个法律问题。希望大家在看完下面的内容后,能够了解一些关于商标权适用以及要注意的知识。

  想要申请商标权要经过合法的程序才行,但是也有适用的情形。商标权的限制适用条件是怎样的?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来详细地解答这个法律问题。希望大家在看完下面的内容后,能够了解一些关于商标权适用以及要注意的知识。

  一、商标权的限制适用条件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商标权受限制情形主要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1、正当使用抗辩

  申请注册的商标,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颜色组合等元素构成,需具备显著特征才能核准注册。如果商标中仅仅使用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仅仅直接标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地理来源及其他特点的标记,由于缺乏显著特征,从而不能达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一般情况下不予以注册。但是《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如果缺乏显著特征的标识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例如:“今日头条”注册在新闻行业,“两面针”注册在牙膏等,均是在先缺乏显著性的商标,通过大量的推广使用具有显著性,从而注册成功的情形。但“今日头条”在新闻行业注册成功后,他人如果仅仅是将“今日头条”标注在今天的头条文章上,商标权利人无权禁止。因为“今日头条”使用人的使用是出于正常需要,而不是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属于正当使用情形。所谓“正当”是指:使用人可以合理地将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和其他特点,以及与商品产地有关的文字、图形或者拼音,及前述各部分组合在一起用于叙述该商品或服务的必要部分,即使这些是他人注册商标的部分或全部,也不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的侵犯。例如:某旅行社在“旅游”服务项目上注册了“长江三峡”商标,其他旅行社在提供长江三峡旅行服务时使用“长江三峡”字样。显然,其他旅行社使用“长江三峡”字样目的是让旅客知道该旅行社能够提供长江三峡的旅游服务,属于善意的说明行为。而旅客也不会以为长江三峡会是某个旅行社特定的标识,所以旅行社并未侵犯“长江三峡”的商标权。

  2、三维立体商标抗辩

  立体商标,是指由三维标志或者含有其他标志的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立体商标可以是商品本身的形状、商品的包装物或者其他三维标志。《商标法》第十二条对立体商标进行了相关规定,由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申请注册。

  立体商标对于特殊行业来说,起到非常重要的标识性作用,所以一些特殊行业会选择将自身商品的形状申请商标。而法条规定仅仅只有以上三种情形的立体商标不能进行申请,所以申请人会选择在商品形状的基础上,加上一些其他元素的标识,比如文字、字母、数字或者是一些颜色设计,这样有助于增加商标申请成功率。但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含有商品自身形状等情形注册成功的立体商标,也不能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3、在先使用抗辩

  由于我国商标实行自愿注册原则,理论上又承认未注册商标的合法性,因此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两种不同的商标形式。而近几年来,恶意抢注他人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抢注热点词汇注册商标、一个人坐拥上千商标不实际使用却待价而沽的情况日益凸显,所以对于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尤为重要。《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对于在先使用商标的权利进行了相关规定。但并非所有未注册的商标都受到保护,根据法条规定需满足“标识构成商标性使用使用在先+具有一定影响”的条件才行。

  也就是说,标识是必须用于商品或服务上,具有显著特征,可以作为商标来辨别,并且商标必须使用在先,且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要满足前面两个条件比较容易,但在实践过程中,如何界定商标是否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则需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而定,很难一概而论。

  综上,任何权利都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商标权亦是如此。商标权制度设立的首要目的就是为了平衡商标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达到既使商标权人在经营中能够合理行使商标权,也使他人不因商标权人的权利而在经营中受到不正当限制。新《商标法》第五十九条将商标权限制情形纳入立法当中,对于我国商标权制度建立而言,是一项重大的进步。

 商标权的限制适用条件 

  二、商标的合理使用是怎样

  1、使用该名称仅为说明该当事人的商品或服务;

  因为该名称并非用于标示该当事人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其目的仅仅为了说明商品或服务,一般不会损害商标权人的权利。

  2、所使用的名称不是作为商品商标或者服务商标来使用的;

  这通常是指使用者在主观上并无作为商标来用的意图,在客观上并不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

  3、是善意且合理使用。

  此处的善意与民法上的善意略有区别。在民法上善意、恶意是以行为人是否知情作为判断的依据的,而商标法上的善意、恶意则是从有无不正当竞争的角度加以判断的。

  因此所谓善意就是指要么不知他人商标已注册,要么虽然知道已注册,而未以恶意方式使用;而恶意则是指虽知情却抱着不正当竞争的目的使用的,比如故意将他人的商标置于醒目处而将自己的商标置于边边角角即为是例。

  叙述性合理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误认,它还包括平行使用、比较广告中的合理使用等等方式。平行使用是指在自己的商品上不显著的使用带有先前商标的商品。当一方将一个注册商标用于一件较为复杂的产品的一部分时,平行使用理论允许该方用该注册商标来标识这一部分。

  这种使用在许多国家的立法中都有涉及,比如德国商标法第23条关于“配件贸易”的规定:“商标所有人无权禁止第三方在商业活动中作下列使用:……必须用该商标或商业标志表示一个产品或服务的用途,尤其是作为附件或配件……”在我国此类案件比较少见,立法也属空白。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其重要性会逐渐凸显出来,我们的立法应具有前瞻性。比较广告中的合理使用也是常见的一种使用方式,它主要用于竞争性产品之间的比较,是竞争的手段之一。

  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费用支付方式是什么

  费用支付方式:

  商标许可费的支付方式有以下几种: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付费的标准可以一次协商一个总数,也可以按照产品的产量或利润提成。一次全部支付许可费的方式对许可人非常不利,除非被许可人实力雄厚。另外一次性风险过大,一旦商标不能带来利润将血本无归。相对来说提成的方式比较可取,一方面不会占用太多资金,另外也便于根据商标的实施情况随机应变。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商标权的限制适用条件的相关的法律知识。总而言之,商标权受限制情形主要分为正当使用抗辩、三维立体商标抗辩以及在先使用抗辩。若大家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想要了解的话,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为您提供最专业的解答。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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