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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人撤诉后应该如何处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20 08:53:46 人浏览

导读:

商标的注册是一个不容易的过程,所以商标持有人对于商标一般都比较重视,有的人往往在不经意间就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被他人起诉到法院,但是也有商标注册人撤诉的情况,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了一份商标注册人撤诉后应该如何处理的详细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商标的注册是一个不容易的过程,所以商标持有人对于商标一般都比较重视,有的人往往在不经意间就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被他人起诉到法院,但是也有商标注册人撤诉的情况,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了一份商标注册人撤诉后应该如何处理的详细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商标注册人撤诉后应该如何处理

  对于一般的商标侵权行为,从法律关系上来说是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对于已经立了案的商标侵权案件,投诉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动申请撤诉的,如果管理机关只要还没有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的,那么是可以不做出责令侵权人赔偿被侵权人的经济补偿的决定的。假如是侵权人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的,那么就应当根据具体的情况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于商标注册人主动撤诉,工商机关是应当销案还是应当对商标注册人实施处罚,其实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商标注册人予以处罚,不应撤案。

  我国的行政执法机关做出处罚决定不应被商标注册人的意见所左右,并且在商标注册人投诉的时候,证据是已经被锁定了的,就算是商标的注册人已经撤诉,对于作出处罚决定也不会影响。案件的办理,因为只要证据确凿,适用的法律条文正确,完全是可以对商标注册人或者是其他的违法者是实施处罚的。持此种意见的人还认为,因为商标注册人的另一方当事人未经许可也没有在商标局去备案,因此就会构成商标侵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商标注册人在撤案以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立即撤案。

  在我国,关于知识产权的案件都是非常特殊的,从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既然商标的注册人都主动要求撤诉了的,其不管是明显还是暗示,都表示出了许可另一方当事人去使用自己的商标,那么为了我国知识产权市场的净化也应当将案件去消除,因为当事人已经主动撤诉了,那么就代表不存在侵权问题,故而应该可以撤销。

  二、怎么认定商标侵权

  具备下述四个构成要件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侵权行为: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认定商标侵权行为,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1、遵循保护注册商标的原则商标专用权是通过注册产生的,其间经过了法定的程序和严格的审查,因此,商标专用权确立後,就应当在法律范围内子以保护,即使是认为注册不当的商标,在撤销之前,也应如此。按照《商标法宝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裁定,对在撤销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不具有溯及力。

  2、合理判定近似商标近似商标是指在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文字与图形的整体结构上,与注册商标相比较,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商标。判定近似商标,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主要从商标的音、形、义三方面,结合构图、颜色及整体结构等因素,进行对比,采取隔离观察、整体观察、要部观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综合判定。

  3、正确判断类似商品类似商品是指在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情况下,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原料、生产企业、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近似,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商品。

  4、不以商品质量优劣为取舍商标是区别商品来源的标志,有表明商品质量的功能,但不是主要功能;《商标法》的规定中,有监督商品质量的内容,但主要内容是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具体到侵权案件中,商品质量优劣不影响商标侵权的认定。

  5、不以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违法使用为取舍商标专用权是一种民事权利,注册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其权利。如果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过程中,有违反《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情形,可以适用相关条款处理,要求注册人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但不影响对商标侵权的认定。

  6、合理界定正常使用行为他人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并不是均构成商侵标权:如果这种使用属正常方式的使用,则不构成商标侵权。

  7、综合衡量其他因素在商标侵权案件认定过程中,除上述需要把握的因素外,还有可能涉及其他因素,如商标的知名度、显著性和具体使用方式,商品的零部件与整体之间的关系、争议商标所有入的主观过错程度等。由於个案涉及的其他因素不一致,对商标侵权的认定也会不一致。例如商标的知名度问题。一般来说,商标知名度越高,受保护的范围就越宽,他人擅自使用时认定商标侵权的可能性就越大。

  三、商标侵权怎样取证

  1、自行取证和委托律师调查取证由权力人自行取证,对取证的方向和范围把握会有一定的难度。律师是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以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为职业。律师不仅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而且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熟练的诉讼技巧,能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为当事人作出适当的选择。一般说来,律师调查取证要比当事人调查取证方便得多,收集证据的范围也更加广泛、精确。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也会对律师另眼相待、提供更多的方便。

  2、申请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公证机关的法定业务之一便是“保全证据”。公证证据具有推定为真的效果。《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公证机关对证据进行保全,其效果与法院依职权所进行的保全,是相等的。在诉前,当事人能够充分运用公证机关收集、保全证据,是一个做好诉前准备的有效措施。

  3、申请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2002年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证据保全的,依照其规定办理”。这就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确定了一个合法依据。最高法院2002年1月实施的司法解释《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在商标权侵权案件中,可以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最高法院2001年7月1日实施的《关于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6条也规定了诉前证据保全。最高法院2002年10月15日实施的 《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其中有一项就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可见,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是大量存在的。保全措施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在法定时间段里提起诉讼。如果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则此种保全措施应当予以解除,或 者将有关证据予以销毁或发还,同时申请人还要就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取得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基于此当事人往往在提起专利侵权,商标侵权和著作权侵权诉讼的同时,提出一份调取证据申请,调取的证据通常又分为三类:第一,保全被控侵权产品; 第二,调查被控侵权单位的财务账册,以便确定赔偿额; 第三,调取被控侵权人存在侵权的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有关司法 解释的规定,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有两种运作方式:一是主动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在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以及有关程序事项时,法院应当主动依职权调查和收集证据,而无需当事人提出取证申请。二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取证。在法院主动依职权调取证据的范围被缩小了以后,当事人提出证据调查的申请变得日益重要。如果缺乏当事人及时提出的证据调查申请,法院一般不主动调查证据。在当事人提出证据调查申请后,法院是否启动调查取证的机制还取决于法院的审查判断,只有在当事人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院取证范围之时,法院才有义务调查取证,否则法院应当驳回该项申请。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应当注意两点:一是申请调查的证据范 围,必须符合法定情形;二是此项申请必须注意举证时限。法院通常采取的措施是对易拍照的被控侵权产品采用拍照的方式,或采用记录下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的方式,对易于调取的书籍、商标实物等采用扣押、提取等手法,而对于被控侵权人的财务账册往往因侵权人的阻挠或隐藏而极难得到。

  5、申请行政机关调查取证我国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五章对调查取证有专章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查处案件的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依职权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等有关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采用测量、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涉嫌侵犯制造方法专利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被调查人进行现场演示。涉及产品专利的,可以从涉嫌侵权的产品中抽取样品。不管采取那种方法收集证据,都要以客观性为前提,只有客观真实的证据才有证明力。千万不能篡改、伪造证据,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专利权人发现自己的专利权被他人侵犯,并在确认自己的专利权有效、专利侵权成立之后,可以开始着手下一步工作。所谓下一步工作,首先是收集证据。

  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商标注册人撤诉后应该如何处理的相关知识,商标注册人撤诉,有时候不一定是商标注册人自身的意愿,所以该如何进行下一步,一般需要多方协商,大家还有相关的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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