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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优先权书面申明怎么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21 19:22:43 人浏览

导读:

所谓“商标注册优先权”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其在申请日期上享有的优先权。也就意味享有“优先权”的人可以在商标注册过程进行插队。那么商标注册优先权书面申明怎么写呢?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商标注册优先权书面申明怎么写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所谓“商标注册优先权”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其在申请日期上享有的优先权。也就意味享有“优先权”的人可以在商标注册过程进行插队。那么商标注册优先权书面申明怎么写呢?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商标注册优先权书面申明怎么写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商标注册优先权书面申明怎么写

  书面声明以填写申请书上相应的项目为准,即:初次申请国、申请日期、申请号等,填写内容应当使用中文,不应使用国别英文缩写,对于香港台湾地区应使用中国香港、中国台湾。申请日期应以“×年×月×日”格式填写。一些代理机构作为提示之用,习惯在申请书上加盖一“优先权”字样章戳,此章不应与商标局优先权确权章相同或相似,同时也不应盖在书面声明填写项目处。

  二、申请副本有什么要求

  根据《商标法》及《巴黎公约》的规定,申请人只有就与第一次申请相同的商标在相同的商品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才可在6个月内享有优先权。因此新申请的商标必须与初次申请的商标完全相同,同时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也应与初次申请指定使用商品相同。考虑到实际情况,申请人可以将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范围缩小,但决不得超出初次申请的商品范围,也就是说,申请人提交的第一次申请副本应当符合上述要求。由于一些国家至今仍未加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仍然采用其本国的分类方法,因此只要其所报商品相同,不应考虑其类别是否一致。

  三、商标注册优先权相关问题

  目前,各涉外代理机构要求优先权的方式及手续很不统一,一些代理机构的书件也不规范,主要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一)书面声明不规范,填写申请日期与副本日期不符;

  (二)第一次申请书副本及证明文件不翻译成中文,更有甚者,个别代理人不如实翻译副本;

  (三)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超出初次申请指定使用商品范围;

  (四)新申请商标与所提供初次申请副本中的商标不同。有的代理机构不顾我国目前不受理立体商标申请的法律事实,代理申请人用在别国申请注册的立体商标的平面视图到我国要求优先权,而实际上立体商标与其平面视图是两个不同的商标;

  (五)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不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

  《规定》明确指出:要求优先权的声明经认可后,在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第一次申请商标注册的日期,即视为在中国的申请日期。这一条在实行申请在先注册原则的我国来说,显的尤为重要。个别代理人在个人利益的驱使下,不顾我国有关商标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一些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事情,既损害了其他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不利于我国商标代理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因此,各商标代理机构需进一步提高代理人的业务素质,加强内部管理,尽快建立起一个有效的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良好机制,同时商标局作为代理机构的业务指导部门,也应进一步加强对代理机构及代理人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商标注册优先权书面申明怎么写的全部内容。总的来说,优先权不是自动产生!要想获得商标注册优先权,须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同时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之内提交所需证明文件,方可获得商标注册优先权。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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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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