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之商标侵权案
导读:
核心内容:什么情况下会造成商标侵权?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就会构成商标侵权。下文法律快车小编将为您详细介绍一个典型的商标侵权案,欢迎阅读。
【案情】
舟X水产协会为“舟山带鱼ZHOUSHANDAIYU及图”证明商标的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带鱼(非活的)、带鱼片。舟X水产协会在华X购物中心购买到申XX公司生产的“小蛟龙牌舟山精选带鱼段”一袋,该产品外包装标注“舟山精选带鱼段”,同时有“小蛟龙及图?”标记,原料产地为浙江舟山。
在向申XX公司、华X公司发出警告函无果后,舟X水产协会诉至法院,认为“小蛟龙牌舟山精选带鱼段”外包装上突出使用了“舟山带鱼”字样,容易造成公众混淆,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舟山带鱼”商标系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该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于其商品并非产于该地域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商品上标注该商标的,有权禁止,并依法追究其侵犯证明商标权利的责任。
被告在涉案商品上使用的“舟山精选带鱼段”虽与涉案商标不完全相同,但其中包含了涉案商标,且以突出方式进行标注,会使相关公众据此认为涉案商品系原产于浙江舟山海域的带鱼,在被告不能证明其生产、销售的涉案商品原产地为浙江舟山海域的情况下,其在涉案商品上标注“舟山精选带鱼段”的行为,不属于正当使用,侵害了舟X水产协会的商标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此,判决申XX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费用3.5万元。
【点评】
本案主要涉及证明商标的保护问题,确定了证明商标权利人的权利边界及禁用边界,合理界定了作为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的合理使用范围,社会影响较大。通过该案生效判决,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予以明确指引,对我国证明商标的注册与保护具有重要影响。
相关知识拓展:
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七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标侵权是指侵犯商标的专有使用权的行为,包括假冒他人商标、使用与他人注册过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伪造他人的商标等等未经商标权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商标等行为均构成商标侵权,使用商标时要注意商标权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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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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