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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注册知名商标如何得到有效保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31 17:33:56 人浏览

导读:

知识产权业界焦点事件“艾礼富”商标之争在行政与司法领域产生的震荡仍在继续。这也是国内安防领域的一个典型知识产权案件。整个案件要追溯到上个世纪90年代,一家名为海南艾礼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艾礼富公司)在海南登记成立并申请第1060011号“艾礼富ALEPH


  知识产权业界焦点事件“艾礼富”商标之争在行政与司法领域产生的震荡仍在继续。这也是国内安防领域的一个典型知识产权案件。
整个案件要追溯到上个世纪90年代,一家名为海南艾礼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艾礼富公司)在海南登记成立并申请第1060011号“艾礼富ALEPH及图”商标。这对一个企业来说是最基本、最普通的事情,然而,为何却引发了此后如此激烈的商标之争?这件看似普通的知识产权争议案件在学术界也引起了阵阵涟漪。

  近日,一些知识产权界专家齐聚北京,从不同的角度就该起商标争议案件进行了解读。

  讨论焦点:

  1.海南艾礼富公司是否采用了欺骗手段和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得争议商标的注册?

  2.争议商标的商标权人武建钢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3.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在先使用的名称权和著作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抢注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

  适用法律法规:

  1.商标法第十五条,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
  3.商标法第四十一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4.商标法第十三条,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5.商标法第四十五条,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6.商标法第十四条,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7.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物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8.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9.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九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第二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三十七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12.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13.《巴黎公约》第八条规定,对于成员国厂商的商号应当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不需要申请或者注册,也不论其是否为商标的组成部分。

  专家声音:
  
  袁思泉 上海佳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合伙人

  1935年,日本艾礼富公司在日本仙台市成立,至今已有70多年的历史,是目前全球最大的传感器、继电器和安防等高科技产品的制造商之一。1981年,该公司将企业名称更名为日本艾礼富株式会社,同年1月8日,“ALEPH及图”商标被日本特许厅核准注册。1984年,公司又将该特定商标图形做了标准的VI设计定稿,并在日本特许厅获得版权登记。
目前,日本艾礼富公司“ALEPH”英文和图形商标已经在日本、美国、德国、法国、意大利、韩国、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国家和中国台湾、中国香港地区申请了商号和注册商标。
  1981年,台湾艾礼富电子有限公司成立,时任该公司总经理的詹先生将“ALEPH”的译音与中文汉字相结合,在方兴未艾(寓意无限发展的理念)、崇尚礼仪(寓意东方民族为礼仪之邦)、共同富裕(寓意与客户和社会一起发展富强)这3个词语中分别取出“艾”、“礼”、“富”3个字,组合为“艾礼富”这个专用词,其读音正好与“ALEPH”一词的发音相吻合,以此将“艾礼富”作为台湾公司的中文商号,这是中文“艾礼富”第一次在全球作为商号和商标译音使用。
  1982年,香港艾礼富公司成立,这是“ALEPH”、“艾礼富”商标和商号在中国香港第一次使用。
  1991年5月30日,日本艾礼富公司初探中国大陆市场,在当时的深圳市宝安县新安镇固戍东山队成立宝安县新安镇固戍艾礼富电子厂(以下简称固戍艾礼富电子厂),这是“ALEPH”、“艾礼富”商号和商标在中国大陆的首次使用。
  1994年,固戍艾礼富电子厂开始生产并在中国市场营销安保产品,其产品通过了公安部第一研究所的产品检测。1994年至1998年7月期间,武建钢曾担任日本艾礼富公司在中国营业机构的高级市场代表。
自1995年起,固戍艾礼富电子厂开始在《中国安防产品信息》、《中国社会公共安全综合信息》、《安全与自动化》国际中文版等杂志刊登“ALEPH”品牌广告。
  到目前为止,日本艾礼富公司在深圳、苏州先后投资1.5亿美元设立了大型工厂,使其成为日本艾礼富公司在中国大陆的主要生产基地。
  有关艾礼富商标被注册的情况如下,原申请人海南艾礼富公司注册资金120万元,两个股东分别为许太生和刘家群,经查明,该公司一位股东的注册身份证为虚假,经身份证地址辖区公安机关查无此人,整个公司是违法虚假注册。海南艾礼富公司有3个董事,其中一个董事为许太生,另外一个董事是许太生的夫人韩芳。但经查证,有证据显示该公司注册资金、出资证明、注册地以及股东全部是假的,即该公司是违法设立的公司。该公司在成立20天后就把日本艾礼富公司的商标全部注册。这家公司从成立到最后只做了两件事,一是注册商标,二是转让该商标。现在市场上充斥着大量的假冒日本艾礼富公司的安防产品,不仅对日本艾礼富公司的商誉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也给整个社会公共安全带来不安全隐患。瑕不掩瑜,假难成真,我们期待诚信与公平,期待消费者能使用真正放心的安防产品。

  程永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原副庭长

  我个人对该案件有3点看法:
 第一,从商评委的争议裁定本身来看,我个人觉得该案跟将来法院的判决和其他知识产权案件的判决都有共同的问题。目前,我们在实施法律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例如发明人和单位搞研发,等到发明创造基本成熟的时候发明人就将其转给自己身边的人来申请专利,以此牟利。按照法律规定,这个权利的归属是由发明人和单位来争的,而不是跟第三者争。就这个案件而言也是绕了一个圈,注册商标的时候跟武建钢本人没有什么关系。当然我们证据本身也有一些疏忽的地方。我要强调的是,要理解、掌握法的精髓。从商评委作出的裁定来看,有些问题讲的不是很透彻,申请人提供的十几个证据也没有形成证据链。
  第二,现在整个案件已经走到了行政诉讼程序,这就涉及到日本艾礼富公司现在提供的证据法院用不用的问题。我建议,证据还是要拿到法院去,看不看是法官的事,拿不拿是你自己的事。我个人觉得这十几个证据说的问题都有所欠缺。
  第三,这个官司到底是什么纠纷,到底适用什么法律?我个人主张有些官司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比如这个案件可以从著作权的角度处理,也可以走其他途径。比如说消费者用了假冒的安防产品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害和对日本艾礼富公司造成的损失,这些都没有列举出来。日本艾礼富公司完全可以从其他法律关系角度分析武建钢行为的违法性,采取行政查处、民事诉讼的不同法律手段,分别解决不同法律关系的争议要点,重新审核证据的证明内容和对象,并将证据重新组合其关联性,执法者到底怎样正确理解法律,我觉得执法过程确实应该有创造性。

  杨叶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原副巡视员

  从有关的证据和事实能够证实海南艾礼富公司从登记成立到解体注销主要就做了两件事情——申请和转让商标,而且海南艾礼富公司成立之后,注册资金未实际到位,也没有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该公司成立20天后,就提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久该公司就解体,从这一点看,海南艾礼富成立的直接目的就是抢注争议商标。案件中经过有关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证明该争议商标与日本艾礼富公司的“ALEPH及图”商标是同一个版本,完全一样,进一步印证了其恶意注册的存在。
  虽然日本艾礼富公司及其子公司深圳艾礼富公司举了很多的证据,但是问题在于要抓住关键点,该案最重要的是法律依据,举证也应当针对这方面进行。最早时,申请人在向商评委提出的争议请求里引用了商标法第十五条关于代理人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但是一直没有提第十三条,而且申请人只重点引用了第三十一条后半段骷瓷昵肷瘫曜⒉岵坏靡圆徽?笔侄吻老茸⒉崴?艘丫?褂貌⒂幸欢ㄓ跋炝Φ纳瘫辍F涫档谌??惶跚鞍攵蔚墓娑ǎ?瓷昵肷瘫曜⒉岵坏盟鸷λ?讼钟械脑谙热ɡ?芯桶?ú坏们址杆?酥?魅ǖ奈侍狻I昵肴丝梢愿?莞孟罘?晒娑ǎ?ü??魅ɡ粗髡抛陨淼娜ɡ?6杂谏瘫耆ň婪装讣??谂卸ㄋ?绞欠鞘保?匦敫?菟?降木僦ぃ??北匦肟悸歉鞲鲋ぞ葜?涞墓亓?叵怠I唐牢?赡茉谥ぞ萘吹奈侍馍希?诜治稣飧霭讣?氖焙蚨杂泄刂?魅ǖ姆矫婷挥锌悸恰?br>  还有两个关于时限的问题。一个是关于商标法第十五条的适用问题,武建钢1998年以前是日本艾礼富公司在中国的首席代表,其间为被代理人使用和宣传“ALEPH”商标而工作,那么1998年之后转让该商标的行为怎么来认定呢?是否由于他离开了被代理的公司就可以去侵害对方而不受商标法第十五条的约束呢?
  另一个是关于从著作权角度来主张权利的问题,目前有一利有一弊。有利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改变了过去的对一些著作权有关的商标纠纷案件只要商标权行政案件正在进行当中,一律由行政机关审理完以后,法院才从行政诉讼程序介入这个问题的做法,目前司法解释已明确著作权的纠纷问题法院可以受理,这将有利于商标权纠纷案件的快速而公正的审理。对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涉及在先权利的5年时限问题必须考虑,而商标法第十三条对恶意抢注他人驰名商标的,可超出5年时限。
  我觉得从反不正当竞争和驰名商标的角度来主张权利有一定道理。不能把驰名商标认定得特别高,结果就把驰名商标的认定变成一个悬而不决的问题。这个案件的恶意证据很多,尤其又是专门行业里的特殊产品,驰名商标看的是在相关公众中的知名度,一定要抓住相关公众的问题。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有一个非常好的反不正当竞争的判例——费列罗巧克力案,该案指出,知名商品必须要在中国知名,同时可以适当考虑国外的情况和对中国相关公众的影响,这改变了过去一些人把地域原则绝对化的认识。另外,对于复杂的商标纠纷还要考虑各个程序的关联性。

  刘春田 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教授

  如果从简化的角度来讲,从著作权切入可能比较省事。1990年6月1日,我国的著作权法生效。1992年底,我国加入《世界版权公约》,承诺了对外国著作权的保护。1984年,日本艾礼富公司对其著作权进行登记,实际上是对日本艾礼富公司著作权的保护,当然需要有一系列证据来证明其在日本有著作权。当然,这些证明在证据里也都提到了。无论是从经营的角度,还是从商业标记的角度,还是作为有独创性的作品,在中国都享有著作权保护。如果一方没有注册商标,但是实际使用了该商标,另一方要去注册,这就属于恶意抢注的问题。如果按著作权法,实际上就是要证明这个作品在1984年登记,1991年在中国作为标记使用,经过商业性的行为,安防领域的人员有可能接触到这个标记。如果单纯从标记的角度,那就是抢注,如果从作品的角度,那就是证明你是否接触过这个标记。如果这个标记没有在中国使用,那他就有对抗的空间,虽然你在日本登记了,但在中国没有登记,但实际上这个标记也先于其商标申请注册的时间在中国已经在先使用了。我个人初步感觉,从著作权的角度来主张权利可能更有利,日本艾礼富公司登记了著作权,这对整个案件是很有利的。

  李明德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教授

  对于企业名称(尤其是其中的字号)和商标(包括未注册商标),应当从商誉的角度加以理解。事实上,法律对于企业名称和商标的保护主要是保护企业名称或者商标所代表的商誉。“艾礼富”无论是作为企业字号,还是作为未注册商标,已经通过实际使用获得了一定的商誉或者声誉,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从这个角度来主张权利,胜诉的可能性比较大。如果从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角度,证明1996年6月3日该商标申请注册之前日本艾礼富已经驰名,难度可能比较大。所以我觉得还是从企业名称、字号的在先权利入手,主张自己的权利。另一个思路就是从版权保护的角度入手,直接诉对方侵犯了自己的版权,要求法院禁止对方使用相关的标记。这样也可以达到维护自己权利的目的。从版权的角度来看,尽管对方注册了“艾礼富”商标,但相关的标记侵犯了在先的著作权,仍然可以通过版权的角度,达到保护商标的目的。显然,就一个具体的商业标识而言,可以通过若干个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不一定非要走商标法的程序,或者驰名商标认定的程序。
  被告将“艾礼富”作为注册商标在产品上使用,日本艾礼富公司又将其作为企业字号、LOGO而使用,这样是否有可能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商评委在作出相关裁定时,应当考虑这个问题。像这样的问题在诉讼当中也可以向法院提出,因为不能说商标保护的目的就是保护权利人本人,而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就不顾了。
  现在要继续打这个官司,是不是可以考虑一下商标法之外的途径?无论是法院的程序,还是新提起的争议的程序,可能打起来都会很困难,包括举证困难。即使能证明海南艾礼富公司是假的、注册是恶意的,最后问题的解决还是很困难。我建议还是换一个思路,可以从版权的角度到法院起诉。
  此外,武建钢后来还分别注册了包含有“艾礼富”、“ALEPH”等商标,建议应当尽快提出异议或争议。就这个案子来说,打著作权官司是一个不得已的选择,但不可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在这方面,日本艾礼富公司应当有一个整体的诉讼布局。

  张平 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

  日本艾礼富公司介绍的情况当中很多都是属于刑事责任的内容,整个案件听起来很复杂,但最终都是要以证据为准,法院判决是要以证据为依据的。
  目前要解决的问题是,还能够用哪些程序把问题解决得好一点。最好再重新立一个案子,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重新立案,在司法程序中强调一下驰名商标的影响,以提高对相关权利的保护水平,目前的案件中好像没有强调驰名商标的问题。此外,另一方当事人早年和公司的关系,以及他事后的一系列行为都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这都会有利于案件的审理。

  黄晖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兼职研究员、博士

  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有两个法律后果,禁止注册和禁止使用。武建钢作为香港艾礼富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有责任保护好公司的知识产权,他本人不能注册公司的商标,也不能使髡飧錾瘫辍O衷诘那榭鍪撬?钪帐苋昧苏飧錾瘫辏?彩褂昧苏飧錾瘫辍?br>  商标法第十五条的禁止使用到底怎么理解?按照《巴黎公约》的规定,有一个单独禁止使用的权利,这个禁止使用是不是可以针对注册商标?江苏省有一个典型案例,代理人把被代理人的商标给抢注了,法院最后判决代理人直接把商标转让给被代理人,这可以说是很大胆的解决方法,值得我们借鉴。
  在搜集驰名商标的证据方面,我建议可以把公众范围稍微缩小一点,毕竟安防产品是一个特殊领域的产品。日本艾礼富公司对其主张的在先使用但未在中国注册的“艾礼富”、“ALEPH”及图等各组成要素为驰名商标,则日本艾礼富公司要承担举证责任,要提供足够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达到的一种驰名状态。
  按照《巴黎公约》第八条的规定,“艾礼富”这个字号从1991年就开始在深圳使用了,并产生一定的知名度,这些都是强有力的证据。此外,如果一开始从著作权的角度着手,可能这个问题会更直接、更容易解决。

  欧万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原副局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原副主任

  针对这个问题我谈3点意见。
  第一,武建钢受让了“艾礼富ALEPH及图”商标,而且其公司生产的产品也是安防产品,该商标和日本艾礼富公司的商标设计、图形等完全一样,但是从法律上说他抢注需要更充分有利的证据。商标持有人对品牌很重视,在目前这种经济秩序、社会环境下技术是有限的、但品牌无限,品牌就是生命。
  第二,日本艾礼富公司提出了17个证据,武建钢两次补充答辩把这些证据全部否定,商评委裁定这17个证据基本上也是全部否定,但商评委对这17个证据是一个一个单个否定的,没有考虑证据的连贯性。但我觉得有证据链的问题,要考虑证据链条,香港艾礼富公司提供的证据,先有加工,后面才有检测、广告、销售给客户,这都是互为佐证的。日本艾礼富公司享有在先权,认定商标不是认定商品,是认定字号在先权,跟商品有什么关系。在我们国家上世纪90年代中期才有防盗门,防盗产品是逐步发展的。现在商评委单个否定,说产品不一样,而产品是不断发展的。我认为日本艾礼富公司是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从证据1至8来看都是这个情况。我认为,证据有证据链,互为佐证,并不能单个否定。深圳是特区,它可以内销,所以商评委在裁定的时候没有考虑深圳的特殊性。这个商标享有在先权,“艾礼富”中文字、图形、英文三者结合应该享有著作权保护。认定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的法律依据是商标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该条规定的“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等5项应当考虑的因素,由所涉争议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性质决定,部分或者全部予以考虑。所涉争议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性质决定在考虑前述5项因素时,对所涉“相关公众”范围的确定、对宣传工作的方式、程度和地理范围等因素的确定。本案涉案商标系日本艾礼富公司最早在境外注册和使用,该商标在境外注册和被保护的记录也可以作为认定驰名的佐证之一。作为外国公司在中国未注册的商标,如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证明该商标为驰名商标,则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在中国的使用、公众知晓程度等符合商标法第十四条所规定的证据。当然,如果按艾礼富的驰名度来说,它应该是驰名商标,应该受到保护。
第三,根据日本艾礼富提供的相关证据,在海南艾礼富公司工商登记后资金没有到位,身份证虚假种种情况下,工商局还核准注册了其申请的商标,建议要求公安机关介入并进行刑事调查,调查商标持有人和海南艾礼富公司的有关情况。
  (以上言论仅为个人意见)

  争议商标大事记

  1996年5月13日,海南艾礼富公司成立,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大股东为许太生,其妻韩芳为该公司董事,另一名股东是刘家群。
  同年6月3日,该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艾礼富ALEPH及图”商标,该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气防盗装置、防盗报警器等商品上的商标于1997年9月6日获得核准。
  2001年9月,海南艾礼富公司因连续3年没有年检而被依法吊销。其后,武建钢创立上海腾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00年10月28日,海南艾礼富公司将“艾礼富ALEPH及图”转让给上海腾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武建钢。
  2002年3月7日,上海腾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将争议商标转让给上海北极新光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武建钢。
  2002年5月21日,深圳艾礼富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对争议商标——第1060011号“艾礼富ALEPH及图形”商标提出争议,要求撤销该商标。
  2004年10月20日,上海北极新光科技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申请,将第1060011号商标转让给被申请人武建钢。
  2005年4月29日,由于补正超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驳回该转让申请。
  2005年5月8日,上海北极新光科技有限公司再次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将争议商标转让给武建钢。同年11月22日,争议商标正式易手武建钢。
  其后,武建钢创建上海稳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武建钢为该公司法人代表。
  针对该商标争议,2007年8月20日,商评委做出裁定,鉴于深圳艾礼富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武建钢具有恶意注册、侵犯在先权利的事实,遂驳回申请人撤销第1060011号“艾礼富ALEPH及图”商标的争议申请。
  日前,深圳艾礼富公司依旧沿袭上一轮行政程序的进程,就商评委曾做出的裁定提起诉讼,将商评委及第三人武建钢推入行政诉讼程序。
2008年6月1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林林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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