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期限的起算日期是
导读:
在大千世界当中,有动物,植物和人类。人类是有头脑的生物,在地球上,我们应该与动植物和谐生存发展。因此我们,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用来保护濒临灭绝的动植物。同时,也创造着动植物的新品种。那么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期限的起算日期是?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
我国已有明确规定: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的品种权保护期限为20年,其他15年。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品种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
第三十五条规定,品种权人应当自被授予品种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并且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供用于检测的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第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品种权在其保护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品种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品种权的;
(二)品种权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三)品种权人未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供检测所需的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
(四)经检测该授权品种不再符合被授予品种权时的特征和特性的。
品种权的终止,由审批机关登记和公告。
植物新品种保护也叫“植物育种者权利”,同专利、商标、著作权一样,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形式。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根据《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农业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是指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
但在下列情况下使用授权品种的,可以不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但是不得侵犯品种权人依照《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享有的其他权利:
1.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
2.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权:
1.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进行处理;
2.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成功代表着植物新品种的研制成功,是对于人类的一项重要贡献。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有关的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期限的起算日期是全部内容,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请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提供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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