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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登记的特殊标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13 03:11:02 人浏览
一、 有损于国家或者组织的尊严或者形象的;

二、 有害于社会善良习俗和公共秩序的;

三、 带有民族歧视性,不利于民族团结的;

四、 缺乏显著性,不便于识别的;

五、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特殊标志。

违反上述规定的,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发给特殊标志登记驳回通知书,申请人不服驳回通知的,可在收到驳回通知书十五日内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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