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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乐仕株式保鲜盒发明专利权侵权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3 15:43:56 人浏览

导读:

法律快车知识产权频道资讯:发明专利不论作用大小,价值高低,只要符合发明专利申请保护条件,均受我国及国际公约保护。下述案件是一个有关于保鲜盒发明专利侵权典型案件,希望可以帮助您了解有关发明专利保护的最新知识。【案情】鲜乐仕株式会社系名称为容器盖的发

  法律快车知识产权频道资讯:发明专利不论作用大小,价值高低,只要符合发明专利申请保护条件,均受我国及国际公约保护。下述案件是一个有关于保鲜盒发明专利侵权典型案件,希望可以帮助您了解有关发明专利保护的最新知识。

  【案情】

  鲜乐仕株式会社系名称为“容器盖”的发明专利的权利人。其在“UGO优购网”以298元购买了“超人气美之扣保鲜收纳盒30件组”,优购网网站显示“超人气美之扣保鲜收纳盒30件组”累计售出7508件。原告认为该收纳盒盖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及相应的模具和专用工具,删除网站上有关侵权产品的宣传内容、连带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及合理费用5399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美之扣保鲜收纳盒盖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部技术特征,即美之扣保鲜收纳盒盖的技术特征完全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销售商在知道其销售或许诺销售的产品系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情况下,未及时采取有效的停止侵权措施,仍然实施销售和许诺销售行为,并且也未及时与原告取得联系,难以认为其属于善意销售商。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涉案美之扣保鲜收纳盒盖,侵犯了原告涉案专利权。据此,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点评】

  保鲜盒是人们生活中经常用到的日用品,但是,这样一个小小的保鲜盒也蕴含着发明专利。该案涉及的发明专利“容器盖”可以适用于不同尺寸大小的保鲜容器,解决了无盖保鲜容器的保鲜防漏的问题。本案销售商采用时下流行的网络销售方式,但是,在收到专利权人律师函后,销售商未及时采取停止销售的措施,导致侵权事实及原告损失进一步扩大,因此,销售商也承担了部分侵权赔偿责任。该案虽然仅仅涉及“容器盖”,但因其销量大、应用范围广,法院根据专利权的类别、被告主观过错、侵权情节和侵权行为性质、侵权持续时间及影响范围等因素,酌情确定了30万元的较高赔偿数额。

  【商标补充知识】

  我国商标权的获得必须履行商标注册程序,而且实行申请在先原则。

  根据《商标法》规定, 商标权有效期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在此期间内未能申请的,可再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续展可无限重复进行,每次续展期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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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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