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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商标局:8类专利请求实现自动化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07 06:24:16 人浏览

导读:

华盛顿——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日前宣布8类与专利有关的请求的提交和决定程序将通过其新开发的电子请求系统实现自动化。“我们听到抱怨,说得到请求局的决定耗时太长了”,美国商务部主管知识产权的副部长兼USPTO局长大卫.卡波斯(DavidKappos)说。“为解决这一
华盛顿——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日前宣布8类与专利有关的请求的提交和决定程序将通过其新开发的电子请求系统实现自动化。

“我们听到抱怨,说得到请求局的决定耗时太长了”,美国商务部主管知识产权的副部长兼USPTO局长大卫.卡波斯(David Kappos)说。“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正以电子方式处理及发布更多的对于请求的决定,这将为专利申请人提供更好的服务,有助于提高USPTO的办事效率。”

此8种与专利有关的请求类型涵盖了请求局差不多三分之一的工作,另外两类其他专利请求书早已通过电子方式下达决定了,即基于年龄的特别请求书以及接受非故意的维护费延迟交付请求书。

自动化的请求处理程序利用的是USPTO的新的电子请求系统。利用该系统,通过一个安全网络界面输入数据,请求决定就自动生成了。之前,处理并上载这些种类的请求书到公共专利申请信息检索系统需要耗费几个月的时间。

请求者对于他们的请求书什么时候被提交,什么时候被回复也有着更多的控制权。这对于那些至关重要的请求来说好处尤其明显,如授权时撤回申请的请求。电子请求决定还将弱化再次请求的必要性、减少待决定的请求书的积压、释放目前用于决定这8类请求书的资源。

这8种和专利有关的请求类型包括:

1、撤回委托

2、授权费缴纳后、在授权的同时撤回申请

3、根据37 CFR 1.313(c)规定,缴纳授权费后在授权的同时撤回申请

4、根据37 CFR 1.313(c)(1) 或者 (2)规定,在专利号已分配的情况下,缴纳了授权费用后在授权的同时撤回申请

5、根据37 CFR 1.313(c)(3)规定,授权时撤回申请

6、根据37 CFR 1.155(c) 或者 37 CFR 1.316关于无意标准的规定,接受授权费迟交的请求

7、根据37 CFR 1.137(f)规定的恢复请求书

8、根据37 CFR 1.137(b)规定,只为连续性之目的的已弃申请的恢复请求。(编译自www.uspto.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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