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知识产权 > 知识产权法规 > 国家政策法规 > 关于定期组织审查员与企事业单位开展研讨活动的通知

关于定期组织审查员与企事业单位开展研讨活动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10 04:39:22 人浏览

导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2005年我局组织了优秀审查员赴全国第二批企事业专利试点单位开展了专利研讨活动,取得明显成效,受到各地的好评。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提高企事业单位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与水平,推动涌现更多的创新型企业,我局决定建立审查员与企事业单位定期研讨工作的制度,以各相关企事业单位向我局申报和我局重点联系等方式,组织开展此项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与形式

  (一)审查员根据申报单位提供的拟了解的前沿技术,介绍国内外相关领域的专利现状,使申报单位了解国内外相关领域技术的发展趋势和国外主要竞争对手专利申请意图,树立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促进民族工业发展的意识,拥有更多知识产权。

  (二)申报单位介绍我国相关领域生产现状,以及审查员通过参观实际生产有关状况,加深审查员对本领域现有技术的理解,拓展审查员的知识面。

  (三)审查员与申报单位通过座谈、问答等形式进行工作交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帮助企事业单位解决实际问题。

  二、范 围

  (一)正在进行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企事业单位;

  (二)正在进行省级试点、示范的企事业单位;

  (三)对本地区经济建设影响较大的企事业单位。

  三、原则与要求

  (一)参加研讨活动的企事业单位须事先自愿申报;

  (二)审查员赴企事业单位的差旅费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支付;超额部分住宿费用及开展研讨活动的相关费用在征得相关企事业单位同意的原则下,由相关企事业单位给予补贴;

  (三)审查员开展研讨活动不许收取相关企事业单位的任何报酬。

  四、申报程序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每年9月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印发开展研讨活动的通知;

  (二)拟参加此项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按《审查员与企事业单位开展研讨活动申报表》(详见附件)的要求进行填报,每年10月底前将附件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于每年的11月底前,将所在地区拟开展此项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所填附件汇总后,统一寄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司;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司于每年的12月份将各地寄来的附件汇总后,进行统一安排;

  (四)国家知识产权局一般于每年5—8月份统一派遣研讨工作小组,以省级为单位同企事业单位开展研讨活动;

  (五)国家知识产权局派遣的研讨工作小组的一切活动,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统一安排。

特此通知。

  附件:审查员与企事业单位开展研讨活动申报表

二○○六年三月十七日

  联系地址:北京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100088)[page]

  联 系 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司战评处 宋燕莉、徐俊峰

  联系电话:010—62083619

  E—mail :songyanli@sipo.gov.cn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