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知识产权 > 知识产权法规 > 国家政策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框线式表格格式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框线式表格格式规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08 23:39:25 人浏览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框线式表格格式规则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3-01-15生效日期:2003-01-30发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文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27号为规范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各种表格格式,特制定《表格格式和代码标准》第2部分表格格式规则的第1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框线式表格格式规则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15 生效日期: 2003-01-30 发布部门: 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布文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27号

为规范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各种表格格式,特制定《表格格式和代码标准》第2部分表格格式规则的第1分部:框线式表格格式规则,现予以发布。本规则自2003年1月30日起施行。

                           局长 王景川
                           2003年1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
                   ZC 0004.2.1-2003
              表格格式和代码标准
              第2部分:表格格式规则
            第1分部:框线式表格格式规则
  前言
  《表格格式和代码标准》分为二个部分:
  至第1部分:表格代码规则;
  至第2部分:表格格式规则。本部分为《表格格式和代码标准》的第2部分的第1分部,编号为ZC 0004.2.1-2003。
  ZC 0004.2.1-2003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之一。
  本标准的附录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批准。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为规范各种相关表格格式及代码(参见本标准第1章确定的适用范围),配合全国专利信息化建设,提高国家知识产权局办事效率,更好地服务社会公众,特制定本标准。
表格格式和代码标准
             第2部分:表格格式规则
           第1分部:框线式表格格式规则

  1 范围
  ZC 0004.2.1-2003规定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各种相关表格的格式规则,并提供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框线式表格格式样页》。
  本标准适用于:
  至请求人或权利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各类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种表格。
  至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工作人员进行各类知识产权审理及管理工作所使用的各种表格。
  至其他当事人办理知识产权相关事务所使用的各种表格。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ZC 0004.2.1-2003。
  2.1 表格表格是一种国家知识产权局接收和发送的书面文件,其按项目划分成一定格式,并可填写相应内容。
  2.2 格式指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表格式样。
  2.3 框线式表格格式
  指由表格的纸型、纸质、页边距、字体、字号、页眉、页脚、边框、线条所限定的表格格式。

  3 原则
  3.1 统一性原则
  国家知识产权局接收、发送的表格应当按照本标准采取统一的格式。
  3.2 实用性原则
  所制定的标准应简单实用,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情况,实施成本低,便于执行。
  3.3 开放性和易维护性原则
  所制定的标准应当具有开放性和易维护性,便于修订和扩充。
  3.4 术语规范性原则
  框线式表格格式标准涉及的相关术语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赋予规范注释并公之于众。国家知识产权局享有对术语的唯一和最终解释权。

  4 框线式表格的格式
  4.1 纸张及规格
  纸张为80克以上胶版纸。
  纸型为A4(297mm×210mm)。
  4.2 页边距
  表格的左侧距页边应留有25mm空白。
  表格的右侧距页边应留有15mm空白。
  表格的页脚线距下页边应留有15mm空白。
  接收类表格页眉线距上页边应留有25mm。
  发出类表格页眉线距上页边应留有30mm。
  4.3 字体及规格
  表格名称标题使用四号黑体字。
  表格内容使用五号或小五号宋体字。
  表格内的项目栏名称使用五号宋体字。
  发出类表格页眉线上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名称使用三号黑体字。
  表格页脚的表格代码、表格制定年代及提示性标注使用小五号黑体字。
  接收类、内部使用类表格的名称使用四号黑体字。
  4.4 页眉
  发出类表格在页眉处统一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局徽,其位于距上页边12mm,距左页边25mm处,直径为15mm。
  发出类表格在距页眉线5mm间隔的上方居中位置统一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字样。
  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类表格在距页眉线5mm间隔的上方居中位置统一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字样。接收类、内部使用类表格直接在距页眉线5mm间隔的上方居中位置标出表格名称。
  4.5 页脚
  在表格页脚标有表格代码和表格制作年代,表格代码位于距页脚线下2mm,距左页边25mm处,表格制作年代位于表格代码的下面,间隔3mm。
  若一种表格有多页时应在每一页左下脚标注表格代码和表格制作年代。
  发出类表格页脚线下2mm,距左侧50mm处居中位置写明[回函请寄:100088北京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处收(凡寄给审查员个人的信函不具有法律效力)]字样。
  专利复审委员会用发出类表格页脚线下2mm,距左侧50mm处居中位置写明[回函请寄:100088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字样。
  4.6 线条
  表格上、下眉线用1磅线条,表格中间框线用0.75磅线条,表格内容中的横划线用0.5磅线条。

  5 框线式表格的编写格式
  举例如下:
  5.1 意见陈述书
  为申请人使用的接收类表格,具体编制方法如下:
  表格名称居页眉线上方居中位置;
  表格上框线距上页边25mm,下框线距下页边为15mm,整体方框为257mm×170mm;
  第①栏[专利申请或专利]项目方框为66×170mm,此栏内包括四项内容:申请号或专利号、申请日、发明创造名称、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第②栏方框为100×170mm,内容是申请人对专利局通知书的具体陈述意见;
  第③栏[附件清单]方框为30×170mm,内容为申请人意见陈述书的附件;
  第④栏[当事人或代理机构签章]方框为67×85mm,方框右下角标有年、月、日;
  第⑤栏[专利局处理意见]方框为67×85mm,方框右下角标有年、月、日。
  格式见附录A(标准的附录)
  5.2 补正通知书
  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使用的发出类表格,具体编制方法如下:距表格页眉线距上页边30mm;
  [局徽]标在距页眉线5mm上方左上角处,其位于距上页边12mm,距左页边25mm处,直径为15mm;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在距页眉线5mm间隔的上方页眉居中位置;[收信人地址]方框为40×105mm;
  [发文日期]方框为50×60mm;
  [申请号、条形码]方框为10×105mm;
  [申请人、发明创造名称]方框为20×170mm,两项内容中间用隔线;
  [补正通知书]位于申请人信息框之下表格名称位置居中,具体内容为开放式排列;
  [审查员签章]留有20mm×20mm空间标在左下角处;
  [日期]在审查员签章之下;
  [审查部门签章]留有Ф40mm空间标在右下角处;
  距底页边15mm处有页脚线;
  [表格代码、表格编制年代]并列标在距页脚线之下2mm的左下角;
  [回函请寄]在距页脚线之下2mm的居中位置。
  格式见附录B(标准的附录)

  6 框线式表格格式的管理
  6.1 框线式表格格式的制定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标准管理者依据本标准第4章的内容,制定框线式表格格式。
  6.2 框线式表格格式管理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标准管理者依据本标准第1、3、6章的内容,对框线式表格格式进行管理。

  7 本标准管理者的责任
  本标准管理者建立一个表格格式和代码标准有效运行环境。其具体职责是:
  --依据本标准第1、3、4章的内容,负责编制框线式表格格式;
  --负责框线式表格格式的管理和维护;
  --保证框线式表格格式的统一性;
  --解释框线式表格格式标准的规范性术语和定义;
  --提出改进建议。

  8 颁布和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和实施。
  8.1 表格格式和代码标准(第2部分第1分部:框线式表格格式规则)的颁布
  本标准于2003年1月15日颁布。
  8.2 表格格式和代码标准(第2部分第1分部:框线式表格格式规则)的实施
  8.2.1 标准实施
  本标准于2003年1月30日正式实施。如果需要变更,则通过本标准的修正案另行通告。
  8.2.2 标准监督
  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监督本标准的实施。
  8.2.3 标准的改进
  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对本标准管理者提出的改进建议进行评审,如有必要,可以制定新标准代替本标准。
  附录A和附录B:《国家知识产权局框线式表格格式样页》(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2003年1月15日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