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品《昨天、今天、明天》被诉侵犯署名权
导读:
原告于景胜诉称,1998年夏,原告独自创作了具有地方土语风格的作品《昨天、今天、明天》等小品,享有在该作品上署名的权利。2004年,原告发现何庆魁在该作品上署上了他自己的姓名。原告认为,何庆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法定署名权。2007年3月26日,原告又发现北京天桥百货商场有限公司销售了上述侵权商品。
原告于景胜认为,何庆魁、北京天桥百货商场有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上述作品的署名权,故请求确认作品《昨天、今天、明天》等小品的署名权归原告享有;何庆魁在上述作品上的署名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何庆魁、北京天桥百货商场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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