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库门”老酒遭克隆 侵权诉讼获赔偿
导读:
上海石库门酿酒有限公司原名上海金枫酿酒有限公司,是一家大型黄酒生产企业。2002年3月,石库门老酒的“标贴(上海老酒2001)”的外观设计专利被国家只是产权局授予专利权。枣红色勾勒出的石库门轮廓;内裱有花饰图案的门楣以及门楣下方的石库门门匾等成为石库门酒的标志。随着石库门酒在消费者中的认知度提高,市场上开始出现一些“高仿”酒,从外观来看与石库门老酒的包装非常逼真。2009年2月5日,石库门酿酒公司委托律师向卢湾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同日,律师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在上海市闵行区罗锦路上的捷强映象超市内购得“亭联”牌上海老酒两瓶,并取得盖有“上海旺荣工贸有限公司”印章、金额为22元、号码为00679370的发票一张以及超市购物清单一张。公证员对超市外景和所购产品进行了拍照,并将产品封存后交申请人保管。今年6月,石库门酿酒公司提起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诉讼,将分别负责生产和销售“亭联”酒的绍兴越贡酿酒厂和上海亭联实业有限公司以及售卖该酒的捷强映象超市一并告上了法庭。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将被控侵权标贴与石库门酒的专利标贴相比较,两者标贴的形状相同,虽然两者在局部如门楣中的花饰、门匾中的数字及门上的英文文字等方面有所不同,但从整体视觉上看,两者相近似,容易使一般消费者产生混淆,故认定被控侵权标贴已经落入了石库门酒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越贡酒厂负责生产、亭联公司负责销售,致使涉案侵权产品流入市场,因此,亭联公司与越贡酒厂构成共同侵权,两被告应当共同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捷强映象超市销售了涉讼黄酒,但其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其销售的涉讼黄酒具有合法来源,故捷强映象超市除应停止侵权外,还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但其与越贡酒厂和亭联公司并无共同侵权的故意,故其应当承担与其侵权行为相应的民事责任。遂判决 一、绍兴越贡酿酒厂、上海亭联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旺荣工贸有限公司捷强映象超市店立即停止侵犯上海石库门酿酒有限公司享有的“标贴(上海老酒2001)”外观设计专利权;绍兴越贡酿酒厂、上海亭联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赔偿上海石库门酿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5,000元,两被告互负连带责任;上海旺荣工贸有限公司捷强映象超市店赔偿上海石库门酿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800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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