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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山市水域滩涂养殖证和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实施方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31 04:04:10 人浏览

导读:

发布部门:海南省五指山市农业局发布文号:五府办[2007]114号为了认真贯彻《渔业法》,进一步完善我市水产养殖业管理制度,科学利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生产,切实维护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水产品养殖持
发布部门: 海南省五指山市农业局
发布文号: 五府办[2007]114号

为了认真贯彻《渔业法》,进一步完善我市水产养殖业管理制度,科学利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生产,切实维护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水产品养殖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的通知》(农渔发(2002)5号文)和《水产苗种管理办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6号)精神,以及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完善水域滩涂养殖登记制度试行方案的通知》(琼海渔(2001)252号)和《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暂行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法律依据和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法》、《土地管理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渔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3号)、《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中发(2001)8号)以及《关于印发海南省完善水域滩涂养殖登记制度试行方案的通知》(琼海渔(2001)252号)等政策和文件。
  实施养殖证制度要充分体现“合理规划、尊重历史、照顾现实、保持稳定、促进发展”的基本原则,逐步建立起水产“两证”管理制度。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和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制度,力求实现以下基本目标:
  (一)进一步稳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和承包经营权,保持农村基本制度和稳定。
  (二)保护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减轻渔(农)民负担,增加渔(农)民收入。
  (三)依法管理和促进科学规划养殖水域滩涂资源,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障水域滩涂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四)引导并促进渔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合理安排产业布局。
  (五)提高水产养殖产品质量,保障水产品食品安全,提高产业竞争力。
  三、完善养殖证和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制度
  (一)基本情况。
  1、养殖证是生产者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合法凭证。持证人从事养殖生产的合理权益受法律保护,可以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水产养殖业发展的投资、技术服务、病害防治、培训教育等优惠扶持政策。
  2、养殖证是判断水域滩涂的养殖使用功能的基础依据。当水域滩涂因国家建设及其他项目征用或受到污染造成损失时,养殖者可凭养殖证申请补偿。渔业污染事故调查机构应以养殖证为受理案件的基础,养殖证登记内容是调查处理事故的重要依据。
  3、水产养殖生产者要持养殖证方可申请苗种生产审批、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证、水产品原产地证书、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资格等,并享受国家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4、持证人应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在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时应按规划合理布局,科学投饵、用药,不得造成水域环境污染,并严格按照养殖证所规定的养殖区域、类型、方式等内容进行生产活动。
  (二)发证范围。
  1、国家对水产养殖水域、滩涂实行养殖证制度。利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养殖证。
  (1)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依照《渔业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确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
  (2)集体所有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依照《渔业法》、《土地管理法》和有关土地承包经营的规定,确定水域滩涂养殖承包经营权。
  (3)已领取土地承包权证书的农用土地改为养殖生产的,养殖证不改变原土地的权属性质及土地基本用途。
  2、新规划用于养殖开发的水域滩涂,应本着公平、公开的原则,优先考虑因当地渔业产业结构调整需转产从事养殖业,或者因养殖规定调整需另行安排养殖场所的当地渔业生产者以及当地传统养殖生产者。
  3、凡是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申请领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page]
  (三)发证办法。
  市政府是养殖证和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主管机关。市农业局是市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辖全市范围内水域养殖证和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审核工作。
  1、发证程序。
  (1)申请。单位和个人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应向市农业局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单位还应提交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信证明材料、养殖技术条件证明等。
  (2)审核。市农业局认真审查申请材料,并会同有关单位人员进行现场勘验,确认标界,核实有关情况。市农业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
  (3)批准发证。经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市农业局签署意见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农业局填写、颁发养殖证和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市政府盖章)。对不符合规定的,市农业局应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集体所有或全民所有由市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承包人按规定签订承包合同后,到市政府进行注册登记,领取养殖证和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5)登记造册、公告。市农业局对颁证水域滩涂要作图标志,及时向社会公告。
  2、养殖证及其内容。
  (1)养殖证表明特征单位或个人基本情况,养殖水域滩涂地理位置及平面界至图;养殖面积及范围(方位坐标),养殖类型、方式;养殖证有效期限;养殖证编号等内容。养殖证和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由农业部统一印制。
  (2)依据养殖区域的生态环境、养殖方式、投资风险、收益等综合因素,养殖证有效期的最高年限分别为“滩涂15年”,池塘30年,水库、河沟10年,临时养殖区2年。
  四、组织领导机构
  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五指山市水域滩涂养殖证和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黄 坚(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王兴胜(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吴教孚(市农业局局长)
  黄国奇(市国土局局长)
  潘修荣(市水务局局长)
  蔡开文(市林业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抓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主任由陈川军(市农业局副局长)担任,其他人员从成员单位各抽调一名业务技术骨干参加。
  乡镇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指定一名领导专抓这项工作。
  五、实施步骤、工作要求和时间安排
  水产养殖证和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要求在2007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
  1、动员部署,调查登记(2007年11月底前完成)。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并与广大养殖者的切身利益直接关系,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市农业局必须全面动员和部署,乡镇政府和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要立即到位,集中精力开展工作。深入生产第一线对全市水域滩涂使用、养殖生产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登记,并做图标志,建立档案资料。
  2、编制规划(2007年12月初前完成)。在调查登记的基础上,根据农业区划和渔业区划,编制和完善本辖区内水域滩涂养殖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公告。
  3、发放证书(2007年12月底前完成)。在调查登记和规划的同时,全面开展“两证”的核发、换发、补发工作。在发放“两证”时,要做到公证、公平、公开,发证前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市农业局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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