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资信调查 > 员工资信调查 > 个人信用立法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个人信用立法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31 01:10:24 人浏览

导读:

个人信用信息的内容包括:个人信息,比如,姓名、住址、社会安全号、出生日期以及职业;信用历史,主要是消费者借款和还款的状况;调查的情况,它涉及贷款人、保险公司和其他类似机构和消费者的交易记录;公开记录,比如法院的公布判决或者破产情况。这些内

 个人信用信息的内容包括:个人信息,比如,姓名、住址、社会安全号、出生日期以及职业;信用历史,主要是消费者借款和还款的状况;调查的情况,它涉及贷款人、保险公司和其他类似机构和消费者的交易记录;公开记录,比如法院的公布判决或者破产情况。这些内容就包括了公民个人隐私问题。因此,信用调查机构在开展联合征信活动中不可避免的会触及一些个人隐私。

  那么,个人隐私究竟包括哪些内容?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作具体规定,只原则规定要保护个人隐私,这就给个人信用信息的征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因此,加快个人信用信息立法势在必行。在立法中,应该对保护个人隐私权进行明确规定,应体现以下原则:

  第一,客观独立原则。个人信用立法应当规定,征信机构在信息收集方面应该仅限于对客观事实的描述和记载,在信息评估方面应该以国际通行的惯例和中国的国情为依据,坚持客观、独立的原则。所谓客观就是征集机构征集的个人信用信息必须完整、准确,符合反映个人信用信息的原貌,不得根据需要征集个人信用信息,更不能凭道听途说征集个人信用信息。所谓独立就是征信机构征集的个人信用信息不得受他人指使改变个人信用信息的原貌,既不得歪曲事实。这是个人信用立法的根本原则。没有征信活动的客观独立就没有个人信用体系的实际意义。

  第二,征求意见原则。个人信用立法应当规定,在个人信用信息的征集方面,个人信用信息的征集原则上应当取得被征信者的同意,法律、法规有规定者,从其规定。安博尔中诚信评级倾力打造最具影响力信用品牌。在个人信用信息的披露方面,个人信用立法应当规定,征信机构在进行提供个人信用信息的商业行为时,应事先征得被征信者的许可。法律、法规有规定者,从其规定。对个人信用信息的征集可以从宽,但披露必须从严。从社会信用体系比较发达国家的经验看,立法注重保护个人隐私权,对个人信用信息的披露的规定都比较严格。个人信用立法应当规定禁止野蛮征信,引导社会公众参与征信活动。

  第三,阳光征信原则。个人信用立法应当规定,征信机构只能以合法的手段开展个人征信工作,而不能采用骗取等非法手段。所谓阳光征信就是征信机构征集个人信用信息必须通过正当途径,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征集个人信用信息的程序和方法。这就是说,征信机构如何获取个人信用信息都是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而不能随心所欲。没有阳光征信就没有征求意见的必要,也就没有尊重个人权利的必要。在以人为本的社会里,这是不可思议的行为。个人信用立法应当规定征信机构开展个人征信活动的程序,一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征信活动都必须受到制裁。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