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资信调查 > 资信调查内容 > 个人信用信息指标的标准化研究

个人信用信息指标的标准化研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03 05:06:01 人浏览

导读: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人们对相关对象的信用信息状况开始关注。查验某个人的信用状况成为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在进行关联交易时的必要选择。因此,如何构建并完善个人信用信息、搭建良好的信息平台。如何为需求者提供及时、准确、规范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人们对相关对象的信用信息状况开始关注。查验某个人的信用状况成为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在进行关联交易时的必要选择。因此,如何构建并完善个人信用信息、搭建良好的信息平台。如何为需求者提供及时、准确、规范和标准的服务,赢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成为政府管理部门和信用服务机构认真研究的课题。
1 我国信用信息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才刚刚起步。而且市场经济所需要的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几乎还大多分散在银行、工商、税务、海关、公安、司法、财政、审计、证券监管、质检、环保等政府部门手中,所以我国信用信息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有:
(1)信息内容的分散性和不全面性。各部门所拥有的信息,只是与本部门相关的信息和一些基本信息.是局部的或不完整的。
(2)信息内容要素的不规范性和不统一性。由于没有统一的标准,对信息内容要素的确定因部门而异,形成各个机构各唱各的调、同一项内容出现多种描述方法的现象。如社保号、社会保障号、社会保险号;又如,企业法人,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法人等,丝毫不见怪。
(3)信息的延迟性和不对称性。信息是瞬息万变的,而政府部门对信息的管理不是以市场需要来完善和及时更新的,更多的是以固定周期为时限。如半年、1年或是更长的时间加以更新,从而会出现信息与现实的差异性、部门之间信息的不一致性。
(4)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有待验证。由于政府各主管部门对市场主体的监管力度不同,要求松紧不一,给予了市场主体申报信息很大的自由性、随意性和无责任性。如上报给行政主管单位与上报给税务机关的数据信息有可能截然不同,等等,造成原始信息数据失真的可能性。
社会信用体系是一种保证市场经济良性运行的社会机制,该机制从本质上要求信用信息必须具备全面性、客观性和开放性。但由于相关信用法律法规的相对滞后,以及国家政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原因,导致上述信用信息资源割裂和浪费,“信息孤岛”、“信息割据”的现象普遍存在,严重制约着社会信用体系作用的发挥。
而且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用于支撑信用体系的技术平台,其各数据库的结构和标准,包括信用数据格式、内容、指标和标识,以及技术支持软件等差别很大。如果不能统筹考虑,统一规范,既给今后信息的整合与共享、数据库之间的信息交换与接口连接留下严重的隐患,同时,对信用信息数据的进一步加工、处理与综合利用也会带来严重的障碍。
因此,对信用信息实施标准化管理十分重要,也十分必要,下面仅就个人信用信息指标的标准化问题提出个人观点,供大家参考。
2个人信用信息指标选项
对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判别,主要依据是该主体的信用信息记录,由信用服务机构根据该记录出具征信报告。该信用报告被用于个人贷款业务、个人信用卡的申请、个人租赁业务、个人求职等领域。
需要关注的是: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都记录些什么,哪些信息能记录,哪些信息受法律保护,应该有一个界定或标准。以下例举4个范例,供相关单位在研究确定个人信用信息标准模版时参考。
2.1美国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信用信息指标[page]
在美国征信机构的征信业务中,收集客户信息的主要指标包括:
(1)个人识别信息,包括姓名、生日、现住址、以前的住址等通常的个人信息,除此以外还包括社会保险号、工作、职务以及雇主信息;
(2)讨债记录;
(3)公共记录信息,包括个人破产记录、法院诉讼判决记录、税务扣押记录和财产判决记录,以及抵押记录;
(4)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信用卡、房屋贷款、分期贷款情况,每个信用账户的帐号、开始日期、信用额度和贷款数量、余额、最近更新日期、最少还款额,以及过去7年的贷款偿还情况;
(5)查询记录。包括查询人的名字以及查询目的,包括本人授权银行或信用卡公司进行的查询以及自行索取报告、信用卡公司的售前查询等。
此外,还有一些法院公开宣判的与个人财务有关的信息,但没有税务和公安等其他信息。 征信机构在收集信息数据过程中,除了考虑到法律上对各种个人数据使用的约束条件以外,还要比较获取数据的成本和价值。提供信息的来源主要有:银行或贷款机构、保险公司、讨债公司、政府和法庭等。
2.2上海地区信用体系信用信息指标选项
根据《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中的规定,个人信用信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个人基本身份信息,包括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学历、婚姻状况等;
(2)个人的银行贷款记录和信用卡记录;
(3)非银行记录,目前主要还是手机和公用事业费的欠费记录,记录连续拖欠费用10个月以上的用户;
(4)特别记录,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黑名单”记录,有轻微的拖欠银行贷款,手机和公用事业欠费现象并不会立刻被列入“黑名单”,只有达到严重拖欠,才会有记录;
(5)查询记录和异议记录,记录被查询的具体情况和对有异议记录的款项提出不同意见或解释原因的相关信息。
2.3深圳地区信用体系信用信息指标选项
深圳市人民政府于2001年12月出台了《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征信机构征集的个人信用信息限于可能影响个人信用状况的下列信息:
(1)个人身份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住址、居所、婚姻状况、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工作单位、职业、学历等;
(2)商业信用记录:在各商业银行的个人贷款及偿还记录,个人信用卡使用等有关记录,在商业银行发生的其他信用行为记录,以及个人与其他商业机构发生的信用交易记录;
(3)社会公共信息记录:个人纳税、参加社会保险以及个人财产状况及变动等记录;
(4)特别记录:有可能影响个人信用状况的涉及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和行政处罚的记录。
2.4征信机构对信用信息指标的选项
不同机构对信用信息的采集内容有可能不同。如深圳鹏元资信评估公司所采集的个人信用信息主要是为其开发的产品——个人信用报告服务,它是个人信用历史的客观记录。主要指标包括:[page]
(1)个人身份信息,如基本信息、住址信息、职业信息、曾用名提示信息、身份警示信息;
(2)银行信用信息,如信用卡汇总信息、贷款汇总信息、信用卡明细、最近24个月信用卡月使用记录、贷款明细;
(3)社保信息,如参保信息、近36个月历史参保信息;
(4)担保信息,为融资与担保服务机构发生的相关业务信息;
(5)特别记录,如报告被查询纪录、异议内容等。
3对完善个人信用信息指标选项的考虑
目前,我国居民能够提供的个人信用文件主要有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人事档案和个人财产证明(如存款凭证、实物财产和其他个人财产证明等)。前三种文件仅能说明个人的自然状况,第四种虽然与经济有关,但它仅提供了某一时点个人存款余额和实物资产情况,并不反映个人收入多少、来源及可靠性,也不反映个人债权、债务状况及守信状况。与国外的信用体系相比,我国个人能拿出的信用证明资料明显不全,且渠道狭窄。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起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和个人基本帐户制度,个人收支和债权债务没有完整系统的记录,个人信用评价的基础数据信息十分缺乏。
又如在上面所说的信用系统中,除了深圳的信息系统纳入了社保信息,囊括面相对较大外,其他的征信系统中,多为已在银行贷过款或申请了信用卡的个人,如果一位市民没有在银行贷过款,也没有办理过信用卡,他就很可能在个人信用信息系统里没有“一席之地”。以中国人多年来形成的消费观念,很多人可能一辈子不见得贷一次款,多数人的贷款会发生在买房、买车这样的大额消费中,而信 (1)个人识别信息,包括姓名、生日、现住址、以
前的住址等通常的个人信息,除此以外还包括社会保险号、工作、职务以及雇主信息;
(2)讨债记录;
(3)公共记录信息,包括个人破产记录、法院诉讼判决记录、税务扣押记录和财产判决记录,以及抵押记录;
(4)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信用卡、房屋贷款、分期贷款情况,每个信用账户的帐号、开始日期、信用额度和贷款数量、余额、最近更新日期、最少还款额,以及过去7年的贷款偿还情况;
(5)查询记录。包括查询人的名字以及查询目的,包括本人授权银行或信用卡公司进行的查询以及自行索取报告、信用卡公司的售前查询等。
此外,还有一些法院公开宣判的与个人财务有关的信息,但没有税务和公安等其他信息。
征信机构在收集信息数据过程中,除了考虑到法律上对各种个人数据使用的约束条件以外,还要比较获取数据的成本和价值。提供信息的来源主要有:银行或贷款机构、保险公司、讨债公司、政府和法庭等。
2.2上海地区信用体系信用信息指标选项
根据《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中的规定,个人信用信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个人基本身份信息,包括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学历、婚姻状况等;
(2)个人的银行贷款记录和信用卡记录;
(3)非银行记录,目前主要还是手机和公用事业费的欠费记录,记录连续拖欠费用10个月以上的用户;[page]
(4)特别记录,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黑名单”记录,有轻微的拖欠银行贷款,手机和公用事业欠费现象并不会立刻被列入“黑名单”,只有达到严重拖欠,才会有记录;
(5)查询记录和异议记录,记录被查询的具体情况和对有异议记录的款项提出不同意见或解释原因的相关信息。
2.3深圳地区信用体系信用信息指标选项
深圳市人民政府于2001年12月出台了《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征信机构征集的个人信用信息限于可能影响个人信用状况的下列信息: (1)个人身份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住址、居所、婚姻状况、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工作单位、职业、学历等;
(2)商业信用记录:在各商业银行的个人贷款及偿还记录,个人信用卡使用等有关记录,在商业银行发生的其他信用行为记录,以及个人与其他商业机构发生的信用交易记录;
(3)社会公共信息记录:个人纳税、参加社会保险以及个人财产状况及变动等记录;
(4)特别记录:有可能影响个人信用状况的涉及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和行政处罚的记录。
2.4征信机构对信用信息指标的选项
不同机构对信用信息的采集内容有可能不同。如深圳鹏元资信评估公司所采集的个人信用信息主要是为其开发的产品——个人信用报告服务,它是个人信用历史的客观记录。主要指标包括:
(1)个人身份信息,如基本信息、住址信息、职业信息、曾用名提示信息、身份警示信息;
(2)银行信用信息,如信用卡汇总信息、贷款汇总信息、信用卡明细、最近24个月信用卡月使用记录、贷款明细;
(3)社保信息,如参保信息、近36个月历史参保信息;
(4)担保信息,为融资与担保服务机构发生的相关业务信息;
(5)特别记录,如报告被查询纪录、异议内容等。
3对完善个人信用信息指标选项的考虑
目前,我国居民能够提供的个人信用文件主要有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人事档案和个人财产证明(如存款凭证、实物财产和其他个人财产证明等)。前三种文件仅能说明个人的自然状况,第四种虽然与经济有关,但它仅提供了某一时点个人存款余额和实物资产情况,并不反映个人收入多少、来源及可靠性,也不反映个人债权、债务状况及守信状况。与国外的信用体系相比,我国个人能拿出的信用证明资料明显不全,且渠道狭窄。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起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和个人基本帐户制度,个人收支和债权债务没有完整系统的记录,个人信用评价的基础数据信息十分缺乏。
又如在上面所说的信用系统中,除了深圳的信息系统纳入了社保信息,囊括面相对较大外,其他的征信系统中,多为已在银行贷过款或申请了信用卡的个人,如果一位市民没有在银行贷过款,也没有办理过信用卡,他就很可能在个人信用信息系统里没有“一席之地”。以中国人多年来形成的消费观念,很多人可能一辈子不见得贷一次款,多数人的贷款会发生在买房、买车这样的大额消费中,而信用卡的消费在中国才刚刚开始发展。在国外通常是先有信用卡,积累了一定的信用后,才可以通过贷款购房、购车,而我国恰恰相反,已经有相当一部分人已经贷款购房、购车,却不一定有一张信用卡,这就造成了相当多的信用信息处于空白。而要发展信用卡消费,更多的消费人群会是那些在银行尚未有过信用记录的个人,这部分信用信息空白的个人会占到今后信用消费的大多数。[page]
在现实生活中,我国个人消费信贷首先要解决的是第一次到银行借钱的人的资信审查问题,由于缺少直接的评价信息数据,为防范风险,银行对于申请房贷、车贷、信用卡的个人信用考察评价还需要依赖于外部多重信息的分析。所以,需要完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还需要从工商、税务、民政、公安、法院、医院、保险、证券、工作单位等多方面获取个人信息。因此,独立第三方征信机构的存在就显得格外重要,由征信机构依法收集个人信用信息,然后与全国信用信息数据库进行数据交换,并加工成产品,为各家金融机构服务。为便于信息的交换与信息数据的采集,这就需要指标项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对于个人信用信息指标,除了上述我国信用系统中采集的个人信用信息项外,结合在实际工作中的经验,我们认为个人信用信息的补充项还应该关注或增加以下几个信息选项:
(1)增加个人家庭资产信息
如上海市原先的个人信用风险评分更多是从道德层面出发来判断借款者的还款意愿,但随着越来越多新信用产品的推出,人们的信用消费意识越来越强,仅通过道德层面将难以判断人们的信用风险,需要通过负债轨迹等技术手段来推算出还款能力,这就需要消费者主动提供其资产数据,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由于我国尚未实行个人财产申报制度,这类信息目前采集较难,需要个人自主提高信用的意识。上海资信有限公司的总经理陈志国曾经说过:适度、合法地让出自己的隐私,其实是融入主流社会的一种表现,今后随着信用体系的不断成熟,将迎来纯信用贷款时代,即不需要金融产品或不动产抵押、质押,只靠自己的信用就可以借到钱。
(2)增加抵押信息
和美国相比,我国的个人信用信息目前缺少相对重要的抵押信息,这类信息对于个人资产的表述,无疑可以起到明确权属的作用,避免造成一份物产多次抵押贷款。由于我国的现有机制,这类信息并没有纳入到信用体系当中来,这类信息的拥有者为房屋土地管理局和车辆管理所等政府机构,但他们目前在试点的多个城市均未被纳人信用体系,对于这类信息征信机构无法获得。
(3)增加关联人(非配偶的共同居住人)信息
2004年末,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明确规定百姓生活必需的房屋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意味着如果贷款人只有一套住房,一旦贷款人不能按时还款,银行不能通过拍卖抵押房屋进行偿还。这一规定无疑给我国的银行业带来了不小的冲击。如何界定该房产为本人的第一套住房?鉴于我国的国情,成年子女与父母同住的现象依然非常普遍,在过去的计划经济下的福利分房政策中,相当多的子女住在父母分配的住房中,买房这样的大额消费有些子女还要靠父母的支持。因此在现阶段个人信用信息的分析评价中要适当加入本人父母子女等关联人的信息。
(4)增加个人和家庭收入信息
西方多数国家是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不仅使税收和收入分配更为合理,也促进了家庭的分化。我国尚未实行个人基本账户制度,那些未纳人工资薪金收入管理的收入如何界定?据有关统计数字表明:目前中国出现了居民储蓄总额的增长额超过了全国工资总额的情况,2002年当年工资总额大约是1.2万亿元,而居民储蓄却增长了1.5万亿元,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居民工资外收入的增长。但这部分收人数据,目前的信用体系均无法采集到。[page]
收入的不真实直接会影响个人信用的评分,虽然以最保守的估计符合谨慎性原则,但收入的不真实同时也为今后的欠贷或者虚假的个人破产埋下了隐患。国家应尽快出台更高层次的规范性文件和专门的法律法规,建立个人账户体系,结合个人收入申报制度等税收政策,使个人正常、非正常的收入状况、经济能力得到体现,让作为立信基础的货币资产具有真实的衡量标准,从而避免高估或低估个人的财产资信程度。
4采集信用信息时的匹配原则
验证一个行为主体,需要多方面的信息来匹配验证。
(1)基本信息匹配
同时在不同信息来源采集相同信息的时候.应当按信息来源方最高等级优先和信息采集时间优先确定匹配原则。通过制定数据校验、比对和容错规则及数据标准化代码,以保证数据加载的准确性。
在美国的信用局里,社会安全号码不是作为惟一检索条件,尤其非常重要的是根据姓名和地址进行查询,对姓名地址的匹配能力,是各家信用局在查询率上进行竞争的关键。但我国由于缺少个人地址变更及时有效的记录以及重名现象,以姓名和地址查询不存在其可行的信息基础,目前惟一有效的个人身份识别标准代码和查询条件无疑是身份证号码。但由于过去技术手段不足遗留下来很多问题,全国各地均出现了身份证号码重号的现象,这一问题只有在全国二代身份证换发完毕后才可能得到有效缓解。而二代身份证的换发还需要一段时间,信用体系的建设不可能等,数据库的建设更不可能等到制度的完善才开始,因此现阶段个人信用信息采集的匹配原则除了身份证号码还需要加入姓名的匹配,即身份证号码相同,同时姓名一致即可认为是同一人。据统计,身份证号码的重号和姓名重复的现象同时存在的可能几乎为零。这样做虽然会使数据匹配速度缓慢,但却确保了数据的准确性,对数据库的长期建设有利。
(2)时间性匹配
任何信息都有它的产生时间,所有经过时间的推移会发生变化的信息项(如地址等)均应在采集后注明采集时间、信息所属时间以及信息来源,这将为今后判断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提供依据,如无法明确判定信息所属时间,应当补充其他信息项进行验证和分析判断。
(3)附加信息匹配
在处理公共事业的欠费信息时,不能单纯以欠费发生人为匹配条件。我国目前依然有很多子女住父母的住房(或正好相反,私房出租也存在该问题),即房屋的产权人或使用人填写的是父母的名宁,而子女是实际居住使用者。我国目前尚无法确切采集到房屋现居住人的情况,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和实际居住人不对应的情况下,电话、水、电、煤气等公用事业发生的欠费可能是居住人发生的,不良记录却记在了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名下,这部分信用记录的误差就会导致信用风险。因此,建议电话、水、电、煤气等公用事业发生的欠费应以发生处所、发生时间作为辅助信息项作为确认标准,使之更切合实际。
(4)外部信息校验
建议规范外部信息校验信息内容。目前中国的户口迁移制度在积极的改制当中,但人户分离的现象依然普遍,在城市改造日益快速变化的今天,新建道路、城市拆迁日新月异,由于我国的征信尚缺少对更址的系统化跟踪环节,个人住址信息的更新远未跟上,很多采集的住址地已经不复存在,却依然出现在个人当前的住址信息中,这无疑给征信的价值大打折扣。征信机构从外部信息源,例如国土资源局的拆迁信息中心、道路城市规划等相关部门获取了房屋拆迁、道路改造等信息时,对发生于原址的信息增加一项标注,标明该地址已经发生变更,具体新址待查,这样可将被动更新信息变为主动更新信息。经标注的个人信息提示征信机构采集新址信息。一旦发现个人的新址信息立即更新或增加.这也为征信机构信息的及时更新提出了挑战。[page]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