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兰友:征集个人信用信息应履行告知义务
导读:
类似张小姐的经历恐怕在很多人身上都发生过,人们无奈之余也会产生这样的疑问,个人信息系统都包括哪些信息?什么行为又将为自己留下信用污点呢?
我国现有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于1999年在上海试点建设,之后,各地人民银行内部设立专门机构,组织商业银行等部门征集个人信用信息,在2006年个人信息系统正式在全国联网运行。正式运行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主要包括以下个人信息:自然人基本信息、个人借款交易信息、信用卡使用信息,此外还有部分非银行信用信息,如电话欠费信息、交通肇事信息、欠税信息、法院判决信息等。
由于目前国内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依然处于探索阶段,所以个人信用信息很可能随着形势的发展不断增加变化。具体到个人来说,因何种原因产生不良信用记录,以及不良信用信息具体保存多少年,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个人信用不良记录很可能与您相伴终身。
个人信用记录通俗的说法是个人经济身份证,其重要程度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尤为明显。因为它具有收集、保存和依法使用个人信用信息,使守信行为得到褒奖,使失信行为受到惩罚,以此让每个人更加注重个人信用记录的重要作用,所以外国民众对其格外重视。反观国内,由于近些年个人信贷需求的增多,很多人才逐渐了解到个人信用信息的重要性,但遗憾的是,很多人开始了解自己的信用记录多是在办理贷款业务时,而此时有些记录在案的信用污点已难以改变。
个人留下信用污点既与公众的重视程度有关,也与银行服务不到位有密切关系。个人信用信息多属于个人隐私,只有本人授权才能查询和使用,同时,个人办理银行贷款等涉及它方利益事项时,又必须提供个人信用信息并在特定范围内公开。由于个人信用信息的这种公共信息特性,使得每个人都拥有对个人信用信息的知情权。然而,在当前的个人信息征集系统中,又有多少人知道自己已有了“经济身份证”呢?
为保护个人权利,个人信息征信机关应履行对个人信用信息的告知义务。首先,个人信用信息最基本的内容是姓名、年龄、工作单位、住址等基本信息,因此征信机构在给个人建立个人信用档案时就有义务和能力及时告知相关个人。其次,征信机关应联合商业银行或其它机构,定期将个人信用信息情况以密件形式告知个人,特别是对新增加的不良信用记录应随时告知,并提醒个人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以免个人在需要信用信息报告时才发现已产生大量不良信息。如果相关机构能够及时履行告知义务,推广个人信息征集系统的工作才会真正获得公众的欢迎,公众也才会在享受便利的同时将维护个人信用重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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