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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用建设的法治思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02 23:39:21 人浏览

导读:

将政府行为纳入法治轨道,构筑以诚信为圆心、法治为半径的良性循环圈,有助于推动政府信用建设,塑造良好的政府信用形象。政府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政府信用的发展目标是努力建立一个诚信政府。本文主要从法治的角度,对政府的信用建设进行了分析
将政府行为纳入法治轨道,构筑以诚信为圆心、法治为半径的良性循环圈,有助于推动政府信用建设,塑造良好的政府信用形象。

政府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政府信用的发展目标是努力建立一个诚信政府。本文主要从法治的角度,对政府的信用建设进行了分析和阐述,并提出了对策和建议。

政府信用与法治的关系

政府信用是指政府在公共行政过程中所显示的合法运作公共权力和竭诚履行公共服务的责任感和能力,在经济交易活动中履约守信的责任感和能力,以及社会组织、民众对其信誉的一种价值判断或评价。进一步说,政府在行政领域或是经济领域遵约守法的表现影响着政府信用的状况,政府信用其实也是个重要的法律问题。根据社会契约理论,公众基于对政府的信任而将自己的权利通过法律授权政府,政府要维护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就必须遵守法律、信守承诺,保护公众的天赋权利。由此可见,政府信用的产生和发展都与法治有着紧密的联系。

法学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对法治曾有精辟的论述:“已成立的法律得到普遍的遵守;而大家所普遍遵守的法律又必须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现代法治理念认为,法治更多的是对政府进行规制,法治的精髓在于“治权、治官”。法治政府,就是要求政府部门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自觉运用法律来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经济文化社会事务,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要赔偿。法治政府的要求其实也蕴涵了政府信用的要求。国务院制定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把政府诚实守信纳入到法治政府的建设内容中,实质上就是把“诚信”当作推动“法治”的重要因素。

综上所述,法治政府与诚信政府是相辅相成、一脉相承的,诚信政府是法治政府自我反思的升华,法治政府是诚信政府的实现方式,将政府信用建设纳入法治轨道是切实可行的。

政府失信的原因分析

当前,我国的政府部门普遍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有些政府部门干预了超出其经济、社会职能范围的事情;有些部门在行政过程中践约守信做的不够;有些部门在行政行为责任承担方面做的不够好;有些部门政策缺乏稳定性和持续性;有些部门的信息公开程度不高等。

从理论上看,政府失信的原因主要有:

(一)信息公开存在问题。作为政治代理人的政府部门凭借先进的技术和特殊的地位垄断并控制大量信息,作为政治委托人的公众却陷入信息欠缺状态。信息鸿沟和知识差距使得公众不能全面了解政府的政策决定,不能有效监督政府的行政行为,不能充分参与政府的民主决策。政府失信易在这样的漏洞中滋生出来。

(二)行政人员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恩格斯曾经说过,政府行政人员像其他社会成员一样,易经常受自身利益的驱动。行政人员作为政治代理人的目标与其追求自身利益的目标往往并不完全一致,他们会利用和操纵政府特权,寻求经济租金。这种寻租行为实现了行政人员的利益,但同时降低了社会的总福利,损害了公众利益。

从实际角度看,政府失信原因主要有:

(一)职能尚未完全转变。市场经济下,政府没有完全将其职能从微观经济管理转换到宏观调控上来,以致于政府包揽一切,管制一切的现象还有存在。这一方面使得政府本身职能界定不清,另一方面使有限的政府管理资源难以在其涉足的管理领域充分发挥效用,不可避免的产生政府管理越位或缺位。 [page]

(二)监督机制不够健全。人大的监督往往重形式、缺实效,没有很好的运用较强硬的监督措施,没有发挥应有的监督力度。法院的独立性不够,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力度不够,不能有效抑制日益膨胀的行政权、监督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法律制度建设滞后。虽然,我国已颁布一些与政府信用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尚未建立起健全的政府信用法律制度体系。政府赔偿、行政人员责任追偿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政务公开、行政补偿方面的立法尚处空白,政府失信惩戒机制还未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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