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专利法 > 专利动态 > 发布专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发布专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27 19:54:07 人浏览

导读:

导言:日前,《湖南省专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已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这标志着国内首个省级专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正式出台。《基准》所称专利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指专利行政执法主体在法律、法规、规

  导言:日前,《湖南省专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已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这标志着国内首个省级专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正式出台。

  《基准》所称专利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指专利行政执法主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所确定的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结合具体情形自行判断并做出处理的权力。《基准》所称专利行政执法是指省市专利行政执法主体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基准》所称专利行政执法主体是指省、市人民政府及其下属的具有专利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基准》的出台使湖南省专利行政处罚行为更加规范,缩小了行政法律规范中行政自由裁量的空间,减小了行政权权力寻租的制度条件;《基准》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几种假冒专利违法行为也分为了情节较轻的、情节较重的、情节严重三个档次的表现情形,分别进行行政处罚,有效的防止执法人员滥用行政处罚权、解决行政处罚“同案不同罚”现象,实现个案的正义。

  《基准》中规定了:非法经营数额10万以下、非法经营数额10万以上至200万以下、非法经营数额200万以上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三个档次表现情形,为执法中遇到成本、违法所得不易核算时进行行政处罚提供了依据。《基准》中规定:专利权终止或无效六个月以上一年内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的,按情节较轻的假冒专利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进行行政处罚;而对专利权终止或无效六个月以内假冒专利违法行为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给予了专利权人适当的改正缓冲期,减少经济损失,较好的体现了《专利法》“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制定宗旨,也保证了专利行政执法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