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质押合同的要求
导读:
①专利权质押合同为要式合同,以管理部门准予登记为生效条件,而不是象动产质押以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为条件,也不同于其他条款的权利质押的生效条件。
②所谓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专利局,具体受理、审核、登记、收费等工作由中国专利局专利工作管理部专利市场处负责。
③质押合同与一般的专利权转让合同、许可合同有很大的区别。作为一种担保行为,质押过程中一般不发生权利转移,只是对专利权中的财产权的处置进行限制。这可以理解为一种监控权,使质权人有可能采取最有效的途径来保障债权的实现。而为了保护出质人的利益同样不受到侵害,《担保法》特别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④质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⑤质押合同应当包括的具体内容,可参考《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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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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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曹新明认为:专利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其权利客体是无形的发明创造。为了让专利权质押合同关系中的当事人双方充分地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
专利技术转让的规定:专利转让权一经生效,转让人即丧失专利权人地位,受让人即取得专利权人地位,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影响转让方,在合同成立前,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