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决定加入《专利合作条约》的批复
导读:
发文单位:国务院
文 号:(国函〔1993〕113号)
发布日期:1993-8-2
执行日期:1993-8-2
中国专利局、外交部:
国务院决定:我国加入《专利合作条约》,具体手续由外交部办理。我国加入该条约后,关于《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的修订问题,由中国专利局会商外交部决定,报国务院备案,可以不另行报批;中国专利局可以制定实施该条约的具体规定。
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八月二日
国务院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发文单位:国务院文号:(国函〔1993〕113号)发布日期:1993-8-2执行日期:1993-8-2中国专利局、外交部:国务院决定:我国加入《专利合作条约》,
专利技术转让的规定:专利转让权一经生效,转让人即丧失专利权人地位,受让人即取得专利权人地位,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影响转让方,在合同成立前,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