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仓管理合同争议仲裁案
导读:
货仓管理合同争议仲裁案 时间:2001-12-0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672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货仓(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深圳××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于2001年11月12日签订的《蛇口三突堤货仓管理合约补充合约》中的仲裁协议,以及申请人于2001年11月20日提交的仲裁申请书,于2001 年11月28日受理了上述货仓管理合同争议仲裁案。
根据双方当事人2001年11月20日达成的协议书,并依据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陈有锐先生作为本案的独任仲裁员。仲裁庭于2001年11月28日组成。本案审理适用简易程序。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1年11月20日经协商达成了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全文如下: 协议书
深圳××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蛇口公司’)
××货仓(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
蛇口公司和管理公司双方经协商共同达成以下协议:
1.按照 1997年7月17日双方签订的《蛇口三突堤货仓管理合约》,蛇口公司同意支付管理公司自1998年10月至2001年9月的货仓管理费及利息港币2973600元,以及1998年2月至1999年3月的货仓经理薪金及利息港币566572.60元。
2.为了完善法律手续,双方申请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按照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的简易程序,并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3.仲裁费人民币2万元应该由蛇口公司支付,现先由管理公司垫付。
4.此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另一份报送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深圳××仓储有限公司 ××货仓(管理)有限公司
王×× 李××
2001年11月20日 仲裁庭根据仲裁规则第48条第3款“当事人在仲裁委员会之外通过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凭当事人达成的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和他们的和解协议,请求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依法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的规定,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协议书的约定,现作出本案裁决:
1.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自1998年10月至2001年9月的货仓管理费及利息港币2973600元,以及1998年2月至1999年3月的货仓经理薪金及利息港币566572.60元。
2.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提交仲裁时向仲裁委员会预交了仲裁费人民币×××元,故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元。
3.以上应由被申请人支付的各款项,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7天内一次性付清,逾期将按年利率7%计息。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诉人中国××进出口总公司××分公司(买方)与被诉人外国××贸易公司(卖方)于1984年11
仲裁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是二年,与诉讼的强制执行期限一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
仲裁结果出来了申请强制执行需要申请执行书;生效法律文书副本;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等。仲裁裁决和仲裁调解书都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
对法官裁判不满是不能够投诉的,但是若是对一审的判决或者是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法律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
父母遗产不能申请仲裁。因为法律规定,婚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这类纠纷虽然属于民事纠纷,也不同程度涉及财产权益争议,往往涉及当事人本人不能自由处分的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