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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算器合同争议仲裁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26 12:02:13 人浏览

导读: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原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诉人广东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原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诉人广东省××进出口公司海南分公司与被诉人香港××电子有限公司于1985年5月10日签订的85GD-HB-K038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申诉人于1987年5月29日提交的书面仲裁申请,受理了上述合同项下的手表式运算器争议仲裁案。
  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程序规则的规定,组成了以×××为首席仲裁员,×××与×××为仲裁员的仲裁庭,审理本案。
  仲裁庭审阅了申诉人和被诉人提交的书面申诉和答辩以及有关的证明材料,于1988年5月26日在北京开庭审理。在开庭审理中,仲裁庭认真听取了申诉人的口头陈述和答辩,并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对本案进行了调解,但未获得成功。
  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和裁决如下:

一.案情
  申诉人广东省××进出口公司海南分公司(买方)与被诉人香港××电子有限公司(卖方于)1985年5月10日签订了85GD-HB-K038号合同,购买手表式运算器LK146A型3万只、LK146B型2万只,总价为150000美元,合同索赔条款规定:“在货到目的口岸60天内如发现货物品质、规格和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时,除属于保险公司或船(车)方责任者外,买方有权凭广州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换货和赔偿。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检验费、退货及换货费、保险费、仓储费及装卸费等)由卖方负担”。1985年5月16日,申诉人开出信用证,1985年6月17日,货物运抵海口。申诉人的用户海南大学电子设备厂在开箱组装的过程中发现部分货物品质有问题,申诉人即通知被诉人前往海南察看货物,1985年7月24日被诉人发电给申诉人用户,称换货有困难,愿开出信用证买回所有不合格的货物,并要求告知退货的数量。1985年8月10日,中国广东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根据申诉人的申请,对安装后的LK146A型4800个和LK146B型2400个,进行了检验并出具36No.85/2491号商检证书,该商检证写明:“LK146A和LK146B型电压不足。电路接触不良或集成块损坏的分别为2680和1336个,功能键失灵或表芯逻辑错乱的分别有1472和406个;表盖不能嵌入、螺孔打滑、磁环脱落、螺钉生锈等分别有600个和647个;鉴于货物包装完好,上述品质问题属发货前原有”。1985年8月,海南大学应被诉人要求将货物修复后出售了一部分,1985年9月,被诉人再次派人员到海南了解情况,1985年10月9日和10月10日被诉人开出以申诉人为受益人的两张信用证要求买回全部LK146B型手表式运算器2万只总价为56400美元。申诉人收到了信用证,但未能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将该批货物发运,信用证因此失效。以后,双方通过各自的律师进行多次商谈索赔,申诉人要求签订退货和赔偿的协议,被诉人要求申诉人先将不合格的货物退至香港,鉴定了货物的品质和现值后,再谈索赔问题。1986年7月18日,申诉人将余下的全部货物,包托LK146A型22169只,LK146B型17995只装运发往香港,香港检验公司Pierre Leong有限公司于1987年3月9日至3月25日对货物进行了检验,根据检验报告作出评定:表无显示,可能电流力弱;印刷电路板氧化,可能因存放在暖湿空气里时间过长,线圈短缺,外套沾污/胶粘,可能是装配时发生的;底盘变形,为材料不合格,无指针板,为装配时没装上。对无铃输出功率,逻辑功能欠准,字段破碎/缺少,无复位和按键有故障,检验人员建议技术人员作专业结论。申诉人不同意被诉人所称货物大部分属良好运行,坚持以中国广东进出口商检局的商检证明为根据索赔,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申诉人遂于1987年5月29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page]
  申诉人在仲裁申请书中称,被诉人供货质量不合格,认为“广东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经抽样检查,以36No.85/2491号商检证书已证明LK146A型手表式运算器不合格率为99%,LK146B型手表式运算器不合格率为99.5%”。要求被诉人赔偿:(1)除已修复售出的部分外,应退回香港的全部余货的货款120024美元。(2)货价利息损失24484.98美元。(3)进口关税及进口产品税税款利息11263.05美元。(4)退货费用3600.72美元。(5)商检费人民币1044元(折合为366.31美元)。(6)应得利润:按货价总值10%计算为1200.40美元,索赔总额为171741.46美元。此外,申诉人还提出若对方败诉,仲裁费用应由被诉人承担,并补偿申诉人为办理本案所支出的费用,相当于胜诉金额的5%。
  申诉人在1988年10月15日给仲裁委员会的函中,将仲裁请求修改为要求被诉人偿还退回香港的货物的货款12万美元以及承担利息48000美元的50%。
  被诉人答辩要点如下:
  1.申诉人提出手表式运算器有品质问题后,被诉人一直采取认真负责的态度,几次去人去信协商解决纠纷,并开出了两张信用证,买回全部LK146型手表式运算器,而申诉人没有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2万只手表式运算器退回。此后,在1986年1月28日,被诉人致函申诉人,提出赔偿方案,又遭申诉人拒绝。因此申诉人既不及时退,又不接受被诉人提出的赔偿建议,也不及时采取其他合理措施(降价)以致问题久拖不决,由此而扩大的损失应由申诉人负责。
  2.关于货物质量的不合格率的问题,申诉人的用户海南大学1985年7月5日,在没有商检局人员和被诉人在场的情况下,单方面对手表式运算器LK146A型28800个,B型6600个进行了组装和检验,并出具了质量情况的报告,该报告称:A型不合格的有8568个,占检验总数的29.9%;B型有3013个,占检验总数的45.65%。此外,还对不合格的A型4800个和B型2000个进行了复验,也分了四类。1985年8月10日广东商检局出具的商检证书中提到的被检验的货物的数量,不合格的数量和不合格率以及分类情况与海南大学的质量情况报告完全相同,可见申诉人只将复验的不合格的产品交商检局检验,因此,该商检证书不能表明全部货物的不合格率。申诉人提出的所谓不合格率A型为99%,B型为99.5%是申诉人对商检证书的曲解。

二.仲裁庭意见
  仲裁庭认为:
  1.根据合同规定的检验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进出口商品检验局1985年8月10日出具的36No.85/2491号检验证书和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检验机构香港Pierre Leong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均表明本案合同项下的手表式运算器LK146A型和B型存在由设计和制造产生的品质问题,被诉人对此应当承担责任。
  2.被诉人在查看货物后,曾开出信用证,要买回全部LK146B型手表式运算器,但申诉人未能及时将货物发运,使被诉人失去了及时处理货物的机会。在后来双方书面退货谈判中,被诉人一再要求申诉人将货物退回香港,申诉人则以签订退货协议为条件,不予配合,直到1986年才将余货发运至香港,致使电池失效率进一步扩大,货物机械因长期搁置受到一定的损伤,申诉人应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
  3.应被诉人的要求,申诉人将货物退回香港,被诉人没有理由不接受货物,所称运回香港是为了鉴定货物的现值,是不能成立的。

三.裁决
  仲裁庭裁决如下:
  1.被诉人应当接受申诉人退回的LK146A型和B型手表式运算器共40164只。
  2.被诉人应将22169只LK146A型手表式运算器的货款69167.28美元和17995只LK146B型手表式运算器货款50745.90美元的60%,即30447.54美元退还申诉人。[page]
  3.申诉人要求的货款利息不予补偿。
  4.本案仲裁费被诉人承担70%,申诉人承担30%。
  5.被诉人应于收到本裁决后60天内执行本裁决。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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