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执行应当遵守什么程序
导读:
受托法院在接到委托函后,委托执行开始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1)受托人民法院在接到委托函后,无权对委托执行的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实体审查;执行中发现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有错误的,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民法院反映。
(2)受托法院应当严格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和委托法院的要求执行。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时间、期限和方式需要变更的,应当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并将变更情况及时告知委托法院。
(3)受托法院遇有需要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应当及时函告委托法院,由委托法院裁定,在此期间,可以暂缓执行。受托法院不得自行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4)案外人对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和票证提出异议的,受托法院应当及时将案外人的书面异议转交委托法院处理。委托法院应当及时作出中止执行或驳回异议的裁定,并通知受托法院。
(5)受托法院自收到函件之日起15日内不执行的,委托法院可以请求受托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托法院执行。受托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在接到委托法院的指令执行请求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指令受托法院执行,并将这一情况及时告知委托法院。受托法院在接到上一级人民法院的书面指令后,应当立即执行,将执行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告知委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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