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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高院出台悬赏执行相关意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8 04:21:22 人浏览

导读:

为进一步拓宽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及其下落的渠道,最大限度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及陕西省委政法委、省综治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落...

  为进一步拓宽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及其下落的渠道,最大限度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及陕西省委政法委、省综治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方案》等规定,日前,陕西高院制定了《关于在民事执行中实行悬赏举报措施相关问题的意见》。

  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向社会发布公告,承诺对于举报提供有关案件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取得实际执行效果的,给予举报人一定金额悬赏金的制度。申请执行人书面请求启动悬赏举报的,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意见指出,执行法院可以通过法院官方网站、微信、微博、报刊、电视,及在被执行人住所地的社区(村委会)张贴等方式发布悬赏公告。申请执行人可以选择刊登悬赏公告的媒体类型及范围。悬赏公告费用和悬赏金由申请执行人负担。

  意见明确,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下落线索或信息并经查证属实的,申请执行人一般应在500元至2000元范围内,按承诺的悬赏金额支付悬赏金。举报人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应在不超过所举报财产价值5%的范围内,按承诺的悬赏金额支付悬赏金。

  意见还对举报人范围、举报线索的获得等问题做了界定。法院工作人员及其亲属、因职务便利获取相关信息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工作人员不能作为举报人参与悬赏执行。严禁执行人员与他人串通、合谋骗领悬赏金。一经发现,依法依纪严肃处理。举报人所提供线索、信息应从合法渠道获取,并由其本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原标题:陕西发布执行悬赏举报措施相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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